10月10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发布新修订的《济南市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办法》,将于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文件,新规完善总体要求。结合新的政策要求,优化立法目的、工作原则,扩大规章适用范围,并完善了机动车停车场分类及相关定义。
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工作职责,优化区县人民政府管理责任,推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的工作合力。
明确停车场价格管理方式。优化政府定价停车场范围,与《济南市停车条例》相衔接,进一步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专用停车场免费向社会开放,并规定该类停车场如收费应当执行政府指导价。
建立差异化定价机制。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实行分区定价,差异化管理,停车收费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并规定划定要求、定价权限以及市发展改革部门统筹指导职责等内容。
强化便民惠民举措。完善计费规则,短时停车免费等惠民举措,缓解群众停车压力。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时段停车收费,防止双重收费。汽车站、火车站、飞机场、码头等重要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提供免费停放机动车的时间应当不少于15分钟;其他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提供免费停放机动车的时间应当不少于30分钟。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给予车辆不少于15分钟的免费停放时间。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提供多种优惠措施,减免机动车停车费。新能源汽车在停车场充电泊位停放期间,对已经收取充电服务费、超时占用费的时段,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不得另行收取该时段的停车费;未收取前述费用的时段,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可以按照公示标准收取停车费。
完善停车收费监管措施。立足“全市一个停车场”建设要求,明确全市停车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标准,经营性停车场接入要求,以数字化手段提升停车场管理服务水平。
增加政府定价停车场范围。根据省定价目录,规定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共停车场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
调整定价权限。停车收费标准从原来的统一由市发展改革委制定,调整为按照停车收费区域实行分区定价。其中,停车收费一类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结合实际依法制定。同时规定,市场调节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经营者、管理者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结合经营成本、服务条件、供需情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加强市场调节价停车场管理。聚焦监管重点和民生关切,根据价格法等上位法规定,明确禁止行为,完善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强化督促指导,维护停车收费正常价格秩序。
记者:李雨
编辑:张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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