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国庆“双节”假期,为守护群众出行平安,拉萨交警持续开展酒后驾驶专项整治。坚守路面一线,严查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坚决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现将近期查获的酒驾、醉驾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杜绝侥幸心理。
案例一

查获时间:2026年9月25日
违法地点:和平路
违法人姓名:李庆*
车牌号码:藏AU9**2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96mg/100mL
案例二

查获时间:2026年9月26日
违法地点:东嘎东路
违法人姓名:胡学*
车牌号码:川J12**8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188mg/100mL
案例三

查获时间:2026年9月28日
违法地点:拉贡大道
违法人姓名:洛桑**
车牌号码:藏A67**C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90mg/100mL
案例四

查获时间:2026年10月7日
违法地点:东嘎东路
违法人姓名:陈*
车牌号码:藏A92**2
违法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132mg/100mL
案例五

查获时间:2026年10月7日
违法地点:东嘎东路
违法人姓名:索朗**
车牌号码:藏ALV**8
违法行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49mg/100mL
针对以上酒驾、醉驾交通违法行为,拉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涉案驾驶人依法作出相应处罚,执勤民警现场对违法驾驶员严肃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审 核:张 达
初 审:周 萍
编 辑:曾 樟 炜
来 源:拉萨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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