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线上宠物交易纠纷 柔性调解促和谐“如我在诉”解民忧

泰安日报社·中华泰山网讯(记者 冀超 通讯员 赵连勤 审核 王天姿 终审 朱新宇)今年7月,喜欢宠物的郝女士在抖音平台某宠物直播间内,看中了一只矮脚宠物猫。该直播间主播详细介绍了宠物猫的品相、性别、健康状况等信息,郝女士十分心动,当即在该直播间所属的宠物销售公司下单,并支付了845元购买款。

然而,这只宠物猫到家后,频繁出现腹泻、无故剧烈尖叫等异常情况,与直播间展示的健康状态截然不同。更让郝女士气愤的是,她仔细查验后发现,这只宠物猫的性别和直播间介绍的信息并不符合。

发现问题后,郝女士第一时间联系了该宠物销售公司,提出退货退款的诉求,但商家却坚决拒绝了郝女士的诉求。郝女士多次沟通无果后,无奈诉至肥城市人民法院。

接手案件后,承办法官通过细致梳理案情发现,针对宠物猫健康问题的成因,双方各执一词。郝女士认为宠物猫本身带病、商家虚假宣传,商家则辩称宠物猫病症是后续饲养不当导致,对于宠物猫性别与宣传不符的责任归属,双方争执不下。更关键的是,双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案情一度陷入僵局。

承办法官深知,活体宠物买卖纠纷不同于普通商品交易,虽然同样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但宠物毕竟是有生命的特殊活体标的物,若直接判决退货退款,长途运输极易让本就身体不适的宠物猫产生严重应激反应,既损害宠物生命健康,又会进一步激化双方对立情绪。

为此,承办法官摒弃“一判了之”的简单办案方式,立足情理与法理,开展柔性调解工作。

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开展沟通疏导。面对郝女士,法官耐心释明活体宠物网购的特殊法律风险,详细讲解民事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规则。同时,承办法官明确告知商家,按照民法典买卖合同相关规定,宠物作为活体特殊商品,健康的生理状态、如实的信息告知,是买卖合同的基本履约要求。郝女士在收到宠物、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便向商家反馈问题,并非饲养一段时间后才主张退货退款,可以证明交付时便存在健康异常问题,并非郝女士所致。承办法官还结合宠物猫后续养护情况,确认其病症并无重大隐患,经过悉心照料会逐步恢复健康。

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终于放下对立情绪、达成共识,自愿签订调解协议,由宠物销售公司向郝女士退还一半款项,涉案宠物猫由郝女士继续饲养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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