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精神,加快构建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消防牵头、部门协同、县乡一体、群防群治的基层消防工作格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基层消防责任体系建设
(一)加强属地责任落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总要求,各市、县(市、区)政府健全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安全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基层消防力量建设、经费保障、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完善覆盖基层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在县级党委和政府组织领导下,乡镇(街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消防工作统筹,组织落实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中消防相关事项,将消防工作职责细化落实到有关内设机构,明确承担消防工作的专门力量。(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局)
(二)完善基层体系建设。落实《山东省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根据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统筹推进基层消防工作,承担属地消防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乡镇(街道)消防工作的协调指导,强化乡镇(街道)配合执行的责任。统筹现有基层消防等力量,因地制宜推行“应消合一、队站一体”的基层应急消防工作机制,落实国家部署,推动乡镇(街道)成立应消一体综合救援服务站,村(社区)成立应消一体综合救援服务点,承担消防隐患排查、火灾预防、宣传教育、应急处置等工作,发生灾害事故后及时开展先期处置。2026年年底前,开展分级试点;2027年年底前,实现乡镇(街道)全覆盖。将消防工作融入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落实“镇街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完善隐患排查整改闭环制度。消防安全风险较高的地区应适当增加人员,鼓励基层消防工作人员考取注册消防工程师、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委编办、省应急厅等)
(三)推动基层有序运转。乡镇(街道)要细化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开展隐患排查、应急演练、宣传教育、举报投诉核查等工作,及时上报重大火灾隐患和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村(社区)要积极协助配合,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制定并公示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器材装备,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防火检查,保护火灾现场。(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等)
(四)协同履职尽责。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其中涉及空间布局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乡村振兴、城市更新、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战略部署,在项目统筹、资金投入等保障消防安全需求,在人才培育、技术支撑、装备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局等)
二、提升综合监管执法效能
(五)推行分级分类全域监管。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及符合条件的消防救援站对辖区内单位和场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结合辖区特点,动态调整消防安全防范重点,实施差异化精准监管,对高风险单位和场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市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细则。(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等)
(六)改进执法监管模式。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结合实际,将乡镇(街道)划分为若干片区,按片区配备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干部和消防员,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开展执法,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消防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取得消防监督专业资格后,经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统一培训,从事保障性、事务性等执法辅助工作,派驻乡镇(街道)做好工作协调联络。编制适配基层的培训教材,分级对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及具有消防监督专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常态化开展业务培训。依托专业机构优质资源,组织基层消防工作人员开展培训。(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省应急厅等)
(七)统筹多元力量协同排查。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力量建设,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会同乡镇(街道)统筹调度基层消防工作人员、网格员、政府(企业)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基层力量,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村(社区)“两委”成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要协助配合,建立基层隐患移送闭环管理机制,明确隐患分级移送标准和办理流程。(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省应急厅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压实行业管理责任
(八)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常态化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将消防安全贯穿于行业规划、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资格资质、人才培养、资源调配等各环节,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督促本行业系统基层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按照业务相近、领域归口原则,对新业态、新产业,由同级政府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九)筑牢审批前置防线。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依法严把准入关。严格依据详细规划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严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优化既有建筑更新改造规划管理,强化高风险项目、小型工程消防安全监管。加强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抽查检查,做好不合格产品处理,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和认证机构,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局等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
(十)深化数智驱动。全面应用全国消防信息平台,与“山东通”、“爱山东”等政务平台对接。推行非现场监管,完善“互联网+监管”模式,按需争取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等数据资源向基层开放,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制定消防控制室远程控制管理地方标准,探索消防控制室单人值守模式。(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局、省大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等)
四、强化单位自主管理
(十一)压实单位主体责任。社会单位要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消防安全检查日”机制要求,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和培训演练,按规定配置并定期维护消防设施器材。人员密集场所等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多业态混合经营场所、多产权单位要明确各方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共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开展防火巡查,劝阻制止消防违法行为,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乡镇(街道)和其他有管理职能的部门报告。(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等)
(十二)自主提升重点场所消防安全水平。医院、养老机构、学校、商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落实火灾防范,坚决杜绝违法建设、违章作业、违规住人等行为。推动落实民生实事项目,在老旧小区、经营性自建房、出租房等安装联网型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消防设施。结合城市更新,升级消防设施,更换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强化火灾高风险区域综合治理水平。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区域性共享消防控制保障水平。(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
五、筑牢基层群防群治防线
(十三)规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加强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评估、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等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引导行业自律。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实施信用管理,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提供风险排查、宣传培训等预防服务。将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保险、信贷、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参考依据,对严重失信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金融监管局等)
(十四)开展全民消防素质提升行动。制定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面向基层消防工作人员和一线岗位人群,常态化开展“一专多员”实操实训。各类单位、村(社区)要组织所属人员、村(居)民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开展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常态化开展消防安全“开学第一课”,推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全面融入教育教学。在“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上线山东省消防体验场馆预约服务。加大消防队站开放力度。加强基层消防工作干部队伍能力建设,依托市县党校(行政学院)等对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开展培训。鼓励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开设消防安全治理、工程消防技术等课程,培养专业人才。(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党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局等)
(十五)推进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各级要对照《乡镇消防队》(GB/T35547-2017)要求,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建设政府专职消防队。鼓励各类单位、居民小区和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纳入119消防指挥调度体系,开展联勤联训。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参与外单位火灾扑救产生的燃料、装备等损耗,由火灾发生地政府依法依规予以补偿。(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等)
(十六)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消防治理。鼓励社会组织、退役军人、志愿者参与消防志愿服务,对表现突出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退出消防员和具备消防专业知识的人员报考社区工作者,补充消防辅助力量。动员保安员、外卖员、快递员等参与公益消防,协助开展宣传提示、隐患举报等工作。(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委社会工作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局等)
六、健全长效治理机制
(十七)切实为基层减负松绑。按照“一家单位对应一个层级执法主体”,分级实施检查,杜绝多头、重复检查。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同步开展释法说理,推行柔性执法。制定消防救援站执法工作导则,规范轻微违法行为认定、简易流程和取证规则。(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局)
(十八)严格行政执法监督。贯彻落实《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适时修订《山东省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加强消防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落实消防执法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局,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十九)强化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重大、较大和一般亡人火灾分别由省、市和县级政府成立调查组,查清火灾事故直接原因及导致蔓延扩大、人员伤亡的间接原因,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性质恶劣、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实行提级调查、挂牌督办,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和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执行。(牵头单位:省消防救援局、省应急厅,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纪委监委机关等)
(二十)健全工作奖惩机制。将基层消防工作成效纳入安全生产巡查内容,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通报批评、约谈问责。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但已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职责,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局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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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好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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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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