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坚决遏制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对外公布一批粉尘涉爆“打非治违”典型案例,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案例一
2026年1月9日,阆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阆中一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副产物成品仓处焊接及热切割等动火作业未执行内部审批程序,未予以现场确认。
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阆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9月9日,嘉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按照检查计划,依法对辖区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焊接作业人员赵某与李某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生产作业场所粉尘堆积未及时清理、违规在涉爆作业场所设置员工休息室、中央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措施。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嘉陵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9月9日,蓬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部署,对辖区某饲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打包工序使用的干式布袋除尘器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
该行为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7.1.3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蓬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4年11月29日,蓬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木业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厂与砂光机相连的除尘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
该行为不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18)第6.4.5条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蓬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法对该厂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4年1月24日,阆中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阆中市某家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生产车间(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两处粉尘堆积严重。
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阆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南充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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