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小孩哥”,私卖家中黄金!商家拒绝返还,法院判了

孩子私自变卖家中黄金,算自愿交易吗?商家拒绝返还是否合理?近日,宝坻区法院审结一起案件,厘清未成年人交易行为的法律边界。

正在读初中的13岁少年小林,因为想要零花钱,私自翻找家中物品,将母亲的黄金首饰偷偷取出,自行前往金银回收店铺变卖。整个交易过程,小林一直瞒着家长,店家在未核实其身份、未确认监护人是否知情的情况下,收购了黄金首饰,并向小林支付钱款。

事后,小林母亲发现家中黄金首饰丢失,经过询问,才知道孩子偷偷将首饰变卖。得知情况后,她第一时间联系金银回收店铺,说明孩子系未成年人,交易未经家长同意,希望解除交易、返还黄金首饰。

然而,店铺负责人认为,本次买卖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交易,不存在强迫、欺诈行为,拒绝返还首饰。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小林母亲遂向宝坻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孩子与店家的黄金买卖交易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实施其他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

本案中,小林仅13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黄金首饰价值较高,属于家庭贵重财产,处置此类物品超出了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范围,不能等同于购买零食、文具等日常小额消费。同时,小林私自变卖首饰,事先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事后家长又明确拒绝追认。据此,法院依法认定,小林与涉案店铺达成的黄金首饰买卖行为无效。

针对财产返还问题,法院指出,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经查,涉案黄金首饰已被店铺再次出售,无法返还原物,因此店家应当承担折价补偿责任。

最终,宝坻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小林与店家的黄金首饰买卖行为无效,判令店铺向当事人支付涉案黄金首饰对应折价款。

记者:常健 通讯员 周小琛

编辑:隋寅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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