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 告
为全面落实国家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和鼓励淘汰老旧柴油货车工作要求,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落实老旧柴油货车禁限行和转入管理的通知》,自2026年11月1日起,烟台市不再办理外省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牵引车,不含低速货车、三轮汽车)转入登记业务。
特此通告。
烟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车辆管理所
2026年10月13日
来源丨车辆管理所
编辑 | 谭双宏
校对 | 许静
审核 | 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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