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前离席后醉驾超速出事故去世,家属起诉10名同桌饮酒者索赔33万元被驳回

10月1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内蒙古四子王旗人民法院判决显示,一名男子受邀在主家吃午饭时与同桌其他人员均有饮酒。其间,男子提前离席,半个多小时后,男子因醉驾超速发生事故去世。事后,家属将当天同桌的另外10名共同饮酒人员起诉到法院索赔33.3万余元,法院最终驳回家属诉求。

案情显示,6月27日,韩某邀请周边群众参加其组织的民俗活动,后宴请刘某等人一起吃午饭。刘某和另外11个人同桌,席间大家均有饮酒。14时许,刘某与徐某驾车先行离开。14时40分许,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翻覆致其死亡。

经鉴定,送检的刘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3.32mg/100ml。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形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

刘某去世后,其家属与宴请活动的组织者韩某以及另一案外人陈某(与刘某同桌)达成和解协议。事后,家属将当天与刘某同桌的另外10名饮酒者诉到法院索赔33.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成年人共同饮酒是情谊行为,法律并不禁止,也并不必然在共同饮酒人之间产生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如认定只要一端起酒杯,不特定的相互人之间就有了法律上的责任和义务,这显然有悖于社会常识,也会导致法律责任和义务泛化。

本案中,刘某与10名被告均系受邀参加宴席,被安排在一桌就餐,席间是否饮酒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刘某完全可以自己掌控。没有证据证明10名被告在就餐过程中对刘某有过强行劝酒、逼酒、灌酒、赌酒或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酒的行为。

其次,死者刘某与10名被告均系受邀参加宴席,事前互相之间没有共同就餐和共同饮酒的意思联络,席间饮酒系临时自主决定,同桌就餐系由组织者安排。就餐中刘某提前离席,没有证据证明其离席时向10名被告告知将驾车离开而被告不予劝阻,10名被告对其离席后的后续行为无法预见,不存在未尽到应尽的其他注意义务。

再次,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知和预见到自己饮酒的潜在风险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在明知自己已经饮酒过量的情况下,轻信自己能够避免酒后驾车的危险因素,仍然驾驶车辆,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刘某醉酒驾车超速行驶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宴席组织者承担着高于普通宾客的安全注意义务,履行注意义务不够充分,其已经与原告达成和解并支付了相应款项,但并不代表10名被告也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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