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吉林“杰青”老板郭广辉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在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借用大悟县人民法院场地)恢复开庭审理。此时距该案庭审中断已过去两个多月。
该案涉及上亿货款,源于“赊销模式”合作多年后发生变化。
据庭审现场旁听人士透露,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郭广辉的一名辩护人当庭指出,本案办案民警在侦办过程中的住宿费用,是由涉案单位黄麦岭公司支付的。
对此,湖北省大悟县公安局出具处理告知书称,该线索已转送警务督察大队,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辩护人当庭质证
在举证质证阶段,郭广辉的一名辩护人当庭提出,湖北省大悟县经侦大队L某某等人在办理本案期间,到长春市某泰饭店入住,并由涉案单位黄麦岭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张某预订房间。时间包括:2024年3月5日入住、3月8日退房;以及2024年5月23日入住、5月30日退房。
该辩护人称,“他们同吃、同住、同行。”本案办案民警在侦办本案过程中,长达五年接受涉案单位全额买单食宿费用。“这些住宿费,湖北省黄麦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还开了发票”。
公诉人称,该证据来源不合法,但会对辩护人的线索进行记录。
本案涉案单位黄麦岭集团解释,集团在全国多地都有业务,一起入住的情况是有可能存在的,但事实上,相关费用都是办案人员自行承担的,集团从来没有对侦办人员提供食宿出行支持。辩护人的线索只提供了入住记录,缺乏费用的凭证,不能证明任何目的。
对相关线索,今年7月,大悟县公安局作出的一份《有关情况说明》称:2021年5月至2025年期间,我局在侦办“郭广辉等人涉嫌合同诈骗案”过程中,因需要湖北黄麦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协调该公司派驻东北地区工作的销售人员配合调查,经局领导同意后通知该公司法务张某等人随行到东北配合侦查工作。我局侦查人员在长春市开展侦查工作期间的相关费用均由侦查人员按相关财务规定由我局报销支付。特此说明。
郭广辉的家人表示,他们不认可上述说明,仍就相关线索向大悟县公安局进行反映。大悟县公安局出具处理告知书显示,该线索已转送警务督察大队,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相关证据显示,大悟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日前已联络郭广辉家人,询问相关人员在办案地某泰酒店的住宿、餐饮等问题。“我们先弄清楚这些人物的关系,我们肯定还会细查。”该负责人要求举报人能提供相关的凭证,“我们也能查相关证据,但你们能提供直接的证据最好,这样能减轻我们的工作量。”
合资公司“风险管控”
多人被指控犯合同诈骗罪
成立于2016年11月的黄麦岭生物科技(德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惠公司),一共有湖北省黄麦岭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黄麦岭公司)、武秀涛、吉林省众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三个股东,三者分别持股40%、35%、25%。武秀涛代吉林众望兴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控股,而吉林省众望兴农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吉林省众望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郭广辉。
黄麦岭公司〔2017〕50号文件显示,黄麦岭公司根据上级会议精神,加快了磷化工板块布局,前述合资公司被认为拥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有利于加快复合肥产业布局。
合资公司成立后,“赊购模式”依旧延续。但2020年年底,黄麦岭公司所属集团的审计法务部门作出的《关于黄麦岭生物科技(德惠)有限公司赊销风险管控法律意见》指出,黄麦岭公司赊销化肥欠款数额近1亿元,这笔欠款无抵押、无担保、无还款计划,“存在重大回款风险”。
黄麦岭公司所属集团的审计法务部作出的《关于黄麦岭生物科技(德惠)有限公司赊销风险管控法律意见》提到,德惠公司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及公司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将依法承担民事、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检方认为,郭广辉、武秀涛等人明知将众望兴农公司2021销售年度收入转移、消耗后,郭广辉及其实控的众望兴农公司、众望肥业公司均将不再具备支付或担保支付1亿余元货款的能力,仍一方面转移、消耗货款、提供担保,另一方面“硬挂”劣质债权,故意造成众望兴农公司无履行能力、担保无实效的局面,意图达到以“空壳公司”赖账、以劣质债权抵债的目的。
最终,郭广辉等人因合同诈骗罪被起诉。
在庭审中,被告人郭广辉等人均否认了“合同诈骗罪”指控。郭广辉的家人称,本案中赊购模式的“风险”,属于黄麦岭公司方面内部管理人员调整后的理解,而实际上,本案的交易具有长达十余年的延续性、连贯性,模式始终处于黄麦岭公司的明知状态下,双方约定每年5月份结清往年全部费用。
郭广辉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因赊销模式调整、价格争议及担保责任认定引发的民事纠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广辉具备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本案中双方合作多年,实际履行中签订合同、发货销售、调价结算、完成回款等主要交易环节已经相对固定。黄麦岭公司始终明知是“赊销”,并非被骗而发运货物。
目前,本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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