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湖南省长沙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与安全强基固本攻坚工作,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坚决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普法、以案示警作用,坚持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压紧压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隐患自查自纠和风险防控能力,现发布一批特种设备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长沙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案
【基本情况】
2025年11月12日,雨花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小区开展检查核查时发现,该小区5台电梯2025年10月经检验不合格后,当事人未按要求停用整改,致使5台检验不合格电梯持续带病运行。该局当日予以立案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在检查当日主动停用全部涉案电梯,完成复检并取得电梯定期检验合格报告后恢复使用。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电梯检验不合格仍然继续投入使用,电梯部件缺陷得不到及时消除,极易引发电梯困人、冲顶、坠落等安全事故,直接威胁小区居民出行人身安全,一旦发生事故,使用单位还要承担相应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收到电梯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第一时间停止涉案电梯使用,并迅速组织开展全面排查整改,保障经费投入;整改完成后,经复检合格方可重新投入运行,严禁心存侥幸“带病运行”,同时做好电梯日常巡检、隐患闭环管理,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乘梯群众安全。
案例二
上海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案
【基本情况】
2026年6月,根据长沙市市场监管局在电梯检验检测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并移交的案件线索,开福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2026年4月,当事人对长沙两处项目共计4台电梯开展检测,未发现电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出具的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立案后,当事人组织长沙区域检测人员开展培训考核,对整改后的4台电梯重新检测,开福区市场监管局组织了现场复核确认隐患消除。另查明,当事人在长沙区域的技术负责人为谭某,同时谭某也是实施前述4台电梯检测的主检人。谭某为导致当事人上述项目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开福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员谭某罚款5000元。
【案件评析】
检验检测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其结果严重失实,会将电梯真实安全隐患予以掩盖,使存在缺陷的电梯继续运行,埋下重大安全风险,同时破坏检验检测行业公信力,误导监管部门和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态的判断,机构及直接责任人都将面临法律追责。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恪守客观公正执业底线,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全流程作业,配齐合格专业技术人员,强化内部质量管控、人员教育培训与岗位考核;检测人员必须如实记录设备状况,不得缺项漏项,发现重大隐患要及时告知使用单位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出具的每一份检验检测报告承担法律责任,杜绝出具失实报告的行为。
案例三
湖南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基本情况】
2026年3月26日,当事人完成雨花区某小区三台电梯安装施工后,在明知三台电梯尚未经监督检验的情况下,默许电梯交付业主投入使用。2026年4月17日,雨花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问题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立即封停上述三台电梯。2026年4月30日,当事人取得三台电梯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雨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电梯安装完成未经监督检验即交付投入使用,设备安装质量缺陷无法通过法定监督检验把关,源头隐患直接流向使用环节,极易在居民日常使用过程中诱发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要对设备安装质量与违法交付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电梯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定流程,电梯安装、改造施工完成后,必须依法申请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坚决不得交付业主投入使用;要压实施工全过程质量管控,完善内部流程管理,不得以抢工期、抢占市场为由规避法定检验义务,确保交付使用的电梯全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从源头守住特种设备安全关口。
案例四
湖南某电梯分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基本情况】
2026年5月19日,长沙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电梯检验检测质量监督抽查,发现湘江新区麓谷街道某小区1栋东2号梯轿厢门锁回路短接,该台电梯由当事人负责维保。经查,2026年4月21日、5月6日,当事人对涉案电梯开展半月维保作业时,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轿厢门锁回路状态开展检查,却在维保记录中将轿门门锁电气触点项目记录为合格,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轿厢门锁回路短接的重大事故隐患。当事人知悉隐患后第一时间消除隐患,当晚完成小区其余电梯隐患排查,对其他在保项目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员工开展警示教育培训,按期完成全部整改,无既往行政处罚记录。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门锁安全回路被短接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长沙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没款50295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维保作业不按规范开展、维保记录弄虚作假,无法及时排查消除门锁回路短接这类重大事故隐患,极易发生电梯开门走梯、人员坠落伤亡事故,虚假维保记录还会造成安全状态的误判,酿成安全事故后维保单位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半月维保等作业,逐项完成维保项目检查,如实、完整填写维保记录,严禁漏检、虚填记录;强化维保人员实操培训和作业现场管控,建立隐患自查自纠机制,发现事故隐患第一时间处置消除,切实保障所维保电梯安全性能,履行维保单位安全责任。
案例五
宁乡某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车用LNG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案
【基本情况】
当事人在宁乡市从事车用LNG气瓶充装作业。宁乡市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2026年4月的充装中存在以下行为:充装人员兼任充装前检查人员;部分充装作业现场仅配置一名充装人员,未落实充装前后检查,未开展泄漏检测;部分车辆充装信息未录入电子充装档案,追溯平台登记作业人员信息与现场实际人员不符,未落实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等。
【查处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相关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宁乡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不落实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超期未检、破损、泄漏的气瓶会被违规充装,流动的车用气瓶一旦发生泄漏,极易引发爆炸、火灾,危及驾乘人员及道路周边公共安全,形成移动重大危险源,企业将面临行政处罚,造成事故还需承担刑事、民事责任。
气瓶充装单位必须严格落实《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配齐持证作业人员,充装前逐只核查气瓶状态,充装后开展泄漏检测,完整留存电子、纸质充装档案,做到作业人员、充装信息可追溯;严禁一人兼任多岗位简化作业流程,坚决杜绝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实施充装,筑牢气瓶充装安全防线。
接下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执法,深化监督抽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和触发式检查,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落实机构与人员“双罚”机制,做到执法震慑绝不手软。同时持续督促各类特种设备单位严格落实“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一预案”要求,严守法定检验程序,健全隐患闭环整改机制,推动构建“政府监管、企业主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特种设备安全共治格局,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发展。
来源:长沙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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