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码头经营秩序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港口码头无证经营、非法装卸行为,保障航道通航安全和水域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码头经营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航道沿线和通航水域范围内私自建设港口水工、吊机等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货物装卸、转运等活动。如确需建设、使用港口码头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工程设计建设、港口经营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
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使用的码头、未取得港口经营许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码头、取缔后擅自恢复经营的码头等均属应受查处的港口码头无证经营范围。
三、港口码头经营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港口经营活动,自觉抵制违规建设、无证经营、非法装卸等涉港口经营行为。
四、港口码头无证经营、非法装卸存在夜间错时作业、移动机械装卸等隐蔽性强的特点。交通运输部门在持续强化巡查监管的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参与,监督举报港口码头违规建设、无证经营、非法装卸等行为,举报电话:12328(24小时热线)。
特此通告。
无锡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0月13日
来源:无锡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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