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布《2026年成都高新区药品监管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通报(第二期)》,旨在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和使用环节市场秩序,引导医药机构依法依规经营,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案例1 成都高新区合泰堂药房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年10月,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医保部门移交的关于成都高新区合泰堂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药品追溯码异常的线索。经查,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阿托伐他汀钙片、缬沙坦氨氯地平片等药品,未查验供货方资质,且无法提供药品采购票据。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相关法规,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1.79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都汇康健(成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变更经营场所案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都汇康健(成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日常监管时,发现当事人未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公示的地址开展经营。经查,当事人存在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的行为。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据相关法规,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高新区酷乐酷百货店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及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
2026年2月,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检察机关关于高新区酷乐酷百货店(以下简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以及销售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检察建议书。经查,当事人存在未在注册登记的场所经营、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名称:杰士邦黄金持久避孕套 润滑剂中加入药物成分:苯佐卡因)、销售无中文标签化妆品(产品名称:MissDior香水、CHANEL香水等)、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制度、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
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相关法规,对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及化妆品、没收违法所得8370.2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结合上述典型案例和药品器械经营许可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成都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两点企业自查自纠提示。
●药品经营许可方面,企业应自查:是否对新入职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是否建立并保存人员培训档案(含年度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培训签到表、培训考核等),执业药师是否“挂证”,是否代替执业药师签字,是否擅自变更经营面积,是否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是否使用“码上放心”追溯系统。
●器械经营许可方面,企业应自查:是否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开展岗前和继续培训,并建立培训记录;质量负责人是否在职在岗,并履行岗位职责;是否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是否按照说明书或标签标示贮存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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