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居民健康,太原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近日出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办法》。本市常住居民(居住半年以上的户籍及非户籍居民)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居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应具有实名制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居民建立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出示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社保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姓名、性别、联系方式、现住址等基础信息和既往史、家族史等基本健康信息。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全市联网管理。各级各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供相关卫生健康数据信息,推动电子病历数据库、公共卫生服务数据库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共享。
居民可以自主选择一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本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或者由该机构为其安排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
居民未选择本人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管理责任单位的,由其常住地所在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其电子健康档案管理的责任单位。
居民可以通过现场、网络等多种渠道申请变更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机构和家庭医生团队,变更间隔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一年(特殊情况除外),原责任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为居民提供下列服务:
建立、维护和管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核实居民填报的信息,跟踪居民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情况,维护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根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录、服务规范和居民的实际情况,为居民提供个性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清单及服务计划。
太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互联网应用客户端,允许居民查阅、核实、更新和维护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基础信息。
太原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保障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和国家基础标准,结合太原市疾病谱、疾病防治工作需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各项服务数量,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国家基础标准拟定太原市人均财政补助标准。
来源|太原日报
编辑|王芙蓉
审校|李广飞
终审|邰 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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