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土默特右旗村民为发展机械化种植、带动村集体增收,购置农机设备,但因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又遭遇洪涝灾害,双方就剩余购机欠款问题争持不下。
一面是与农机公司的口头约定,一面是亲友的担保签字,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这起矛盾纠纷?对此,内蒙古广播电视台《法治直播间》栏目采访到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美岱召人民法庭庭长刘壮壮介绍详细案情。

典型案例
此前,包头市土默特右旗美岱召镇协力气村村民赵某为发展机械化种植、带动家庭增收,向当地农机公司购置农机设备。村民赵某在购置农机时,未与农机公司签订书面交易合同,后续与其亲属杜某共同出具5万元欠条,由杜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受洪涝灾害影响,农作物减产严重,赵某无力按期清偿债务,剩余4万元本金迟迟未能结清,于是农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涉案两名被告是村内致富带头人,村内多名村民均跟随购置了同款农机,案件背后还潜藏着多起同类纠纷。如果简单就案办案、一判了之,不仅会加重受灾农户负担,还极易激化企业与村民之间的群体性矛盾,影响乡村和谐稳定。
为从源头化解矛盾、防范风险,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美岱召人民法庭联动综治中心、乡贤力量、村“两委”开展多元调解,协调农机公司给予还款宽限期,并明确逾期还款的强制执行细则,在法理框架内平衡双方合法权益。最终,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农机公司免除了部分利息,赵某同意分期支付4万元购置农机费用,并于2027年底前给付完毕。
调解结案后,赵某、杜某主动化身“普法宣传员”,走村入户向购机村民宣讲法律风险,协助村民与农机企业协商达成还款约定。与赵某、杜某类似的十余起潜在纠纷也就地化解。
划重点
农村农机、农资交易,农户务必规避四大法律风险
一、交易切忌依赖口头约定,务必签订要素齐全、权责明晰的书面合同;
二、谨慎对待签字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连带保证人需承担较重法律责任,切勿碍于情面随意担保;
三、遭遇还款困境切莫消极回避,应当主动沟通协商争取还款宽限,避免扩大损失;
四、要妥善保管欠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材料,留存完整证据,为自身维权提供保障。
记者:王 莎 赵雅婷
编辑:赵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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