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市民遛狗不牵绳,宠物狗窜入车道被撞亡,起诉司机索赔1000元;法院:司机无需担责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起案件判决:湖南怀化一名市民遛狗未牵绳,宠物狗窜入车道被撞身亡,犬主起诉司机及保险公司索赔,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犬主全部诉讼请求。

据判决书信息,2026年5月4日下午,在怀化市鹤城区某广场对面的城市主干道上,市民刘宇带着未成年儿子外出遛自家的中华田园犬。当时,他们既未给犬只系牵引绳,也未办理养犬登记证。

监控画面显示,这条无人约束的田园犬在车流间乱跑,先撞上另一车道黑色小车前轮后折返,返回途中又撞上王星车辆左侧后方,并被左后轮碾压。事发时,王星并未察觉异常,车辆没有停留,直接驶离现场。

事发后,刘宇将受伤犬只先后送往两家宠物医院抢救,但犬只最终未能救活。刘宇随即报警,交警调取了事发监控。王星表示,自己两天后接到交警电话,才知道撞到了狗;查看监控发现,这条狗与旁边车道车辆相撞后折回,冲进其车左侧后方盲区。

经交警组织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刘宇认为司机应为犬只死亡负责,于是将王星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购犬、饲养及抢救费用共计1000元。

庭审中,王星辩称,事发时自己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行驶途中已发现路面有狗,马上减速、刹车避让,确认前方没有犬只才继续前行。小狗是撞击别的车辆后,从车辆盲区冲过来撞到后轮,这一突发状况已超出普通驾驶人能够预判、避让的范围,自己对于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担责。保险公司也认同司机的答辩意见,不同意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带着未成年儿子外出遛狗,未给犬只系牵引绳,违反法定义务,致使犬只处于失控状态,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同时,刘宇未办理养犬登记,违反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在事故中存在加重过错;事发地在城市公共道路区域,遛狗未牵绳,妨碍通行、危及安全。因此,刘宇对本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被告王星驾驶车辆在城市公共道路上行驶,并无不当,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刘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司机存在过错。小狗从车辆盲区突然冲出,属于普通驾驶员难以预见、难以避免的意外情形,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司机对事故负有责任。刘宇无法证明司机存在过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宇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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