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乌鲁木齐网络举报
为持续深化“优化营商网络环境”专项工作,严厉整治涉企网络侵权行为,用好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与普法引导效能,现将第三季度涉企网络侵权典型案例予以发布。通过案例明法释理、推动行业规范,督促各类网络主体合规经营、文明用网,守牢网络安全和市场主体权益保护法治底线。
01案例一
自媒体用户“树下**之客”在社交平台发布帖文称“某文旅小镇改造工程2026年8月正式全面施工,百年古渠片区即将迎来全方位升级”等内容。经核实,该小镇无任何改造工程计划,帖文内容与规划严重不符,属于编造虚假信息误导公众认知,扰乱文旅市场正常秩序。
02案例二
自媒体用户“我的**这么大1”在社交平台发布帖文称“乌鲁木齐市某物业违法违规垄断收费”等内容。经核实,该物业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程序进驻小区,持有合法中标通知书并完成备案手续,企业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公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发帖人因长期拖欠物业费,在社交平台编造虚假信息,借助网络舆论向物业公司施压,意图免除所欠物业费及违约金,相关言论误导公众理性客观判断,严重侵害物业公司合法权益,扰乱小区物业正常经营秩序。
03案例三
自媒体用户“乌市**诉榜”在社交平台发布帖文称“避雷某集团,拖欠员工工资不给,不给员工缴纳社保”等内容。经核实,该集团严格按照公司职员管理条例,依据每位员工实际出勤核算劳动薪酬,每月准时通过对公账户向全体员工足额发放劳动报酬,不存在克扣、延迟发放工资情形;员工入职当月依法办理社保、医保参保手续,按月完成申报缴费。发帖人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认知,严重损害企业声誉,扰乱企业正常经营秩序。
04案例四
自媒体用户“A**u”在社交平台发布帖文称“黄金位置的某美食城,建筑粗制滥造,商业上严重违背商业配比,商业业态单一,合作IP全部落空”等内容。经核实,该美食城项目规划设计、建筑施工均经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施工工艺、建材均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不存在粗制滥造问题。项目规划星级酒店、商超、亲子娱乐、餐饮零售等多元主力业态,业态配比符合商业规范,合作IP均已签订框架合作协议,将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落地,不存在虚假营销、合作落空情形。发帖人刻意歪曲事实、片面渲染负面观感,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认知,严重损害企业声誉,扰乱项目正常经营秩序。
05案例五
自媒体用户“匆**年”在社交平台发布视频称“某步行街为市政公共道路,2022年起违法搭建集装箱商业街,无规划、无消防、无审批,堵塞消防通道,油烟噪声扰民,多次投诉无果”等内容。经核实,该步行街项目建设手续完整合规,所有建设及相关经营行为均在行政审批许可范围内实施;步行街运营期间将消防安全管理作为核心工作,从消防设施配备、日常巡检、明火管控等方面建立全流程合规管理体系,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设置疏散逃生通道;步行街现有13户小型餐饮商户,均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存在油烟扰民问题。发帖人发布虚假信息误导公众认知,严重损害项目名誉,扰乱步行街正常经营秩序。
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乌鲁木齐市网信部门积极联动相关部门强化线索核查,并指导企业固定证据,提交相关印证材料,依法依规维权,全力遏制网络侵权行为扩散蔓延,切实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经营环境。
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三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等违法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转发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传播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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