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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临时禁飞通告
为维护乌兰察布市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防范低空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实施临时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
(一)“低慢小”航空器: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小的航空器,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穿越机、航空模型等。
(二)空飘物:是指通过自然气流或人工控制悬浮于空中的物体,主要包括气球、风筝、孔明灯等。
二、管控时段
2026年10月15日0时至10月20日24时。
三、管控区域
乌兰察布市全域。
四、管控措施
(一)管控时段内,全市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实施体育、娱乐、广告、气象等各类飞行活动;禁止施放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各类空飘物的升空活动。对违反本通告擅自升空的“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公安机关将采取反制措施予以制止,必要时予以直接击落。
(二)禁飞期间,持有、使用“低慢小”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单位及广大市民、飞行爱好者,请主动配合,严格遵守本通告各项规定。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升空行为,可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请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支持配合本次临时空域管控工作,共同守护乌兰察布市空域安全和社会稳定。
特此通告。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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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平安乌兰察布
编辑 / 张 丹
校对 / 王 婧
编审 / 滕 佳
终审 / 王少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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