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女员工为两男顾客垫付近8000元费用,其中5名女性有偿陪侍费4500元,索要未果起诉;法院:仅支持包厢和酒水费,KTV无权收取有偿陪侍费

帮两男子在KTV垫付了近8000元的消费款后追讨却只拿回一半,兰州一KTV工作人员雷某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全部垫付款项,其中4500元“女性有偿陪侍费”成为争议焦点。

10月13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此案:雷某为拿回为陈某、李某垫付消费款7958元,其中包括包厢费498元、酒水费2960元以及女性有偿陪侍费4500元,将两人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仅支持了包厢费和酒水费合计3458元。雷某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2月13日,陈某与李某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某KTV消费,出生于1992年的女子雷某系该KTV工作人员。消费期间,共产生包厢费498元、酒水费2960元、女性服务员有偿陪侍费4500元,合计7958元,陈某指示雷某垫付了该笔费用。后来,雷某多次向陈某、李某索要垫付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和李某在KTV消费理应支付合理对价,雷某代二人付款后,二人应向雷某返还代付款项。但陈某和李某接受女性有偿陪侍,明显违背公序良俗,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KTV无权收取有偿陪侍费用,雷某亦无权就该笔费用追偿。一审判决陈某、李某向雷某支付包厢费498元、酒水费2960元,合计3458元,驳回雷某其他诉讼请求。

雷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雷某提交报警回执单、门诊病历,欲证明其在垫付之前已不是该店工作人员。法院认为,雷某就离职一事未能提交离职申请、离职证明或解除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据佐证,仅凭门诊病历、报警回执单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亦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

二审争议焦点为:除一审支持的3458元外,雷某主张垫付的其他消费款4500元应否支持。

法院指出,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具体到本案,法院从两方面进行了认定:其一,关于4500元的定性,雷某在二审中承认自己去过陈某、李某消费的包厢,亲眼所见五名异性陪侍人员的消费场景,且消费小票上有雷某亲笔签名,由此认定该4500元就是异性陪侍费,雷某当时对该费用性质明知。其二,因异性有偿陪侍违反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属于“不法原因之债”,不受法律保护。雷某明知垫付款用于非法有偿陪侍服务仍自愿垫付,该行为在法律上归属不法原因给付,自始不受法律保护。一审判决仅支持合法正当的消费款项、对非法陪侍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雷某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适当,依照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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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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