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森林火灾十大典型警示案例,引以为戒

森林火灾破坏力巨大,祭祀烧纸、烧荒除草、丢弃烟头、违规野外用火等行为稍有不慎,就极易引燃山林,不仅严重损毁森林生态资源,还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相关责任人将依法承担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为提醒广大市民游客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禁火规定,时刻绷紧防火安全弦,共同守护江门的绿水青山,江门市森林防灭火办公室在森林特别防护期间公布近年来森林火灾十大典型警示案例。

案例一

桂某龙放火案

2026年2月19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桂某龙故意携带打火机,自行驾驶电动车到开平市月山镇月明村委会老鼠尾坑山,观察四周无他人后,使用携带的打火机将山头地上的干树叶堆点燃,致使火势蔓延,烧毁了附近的山林。后群众发现山火并报110,经开平市消防大队到场扑灭。经鉴定过火林地面积3.79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3.635公顷;受害森林面积1.447公顷。

2026年2月20日,开平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当日对嫌疑人桂某龙依法刑事拘留;3月6日,经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其执行逮捕;4月10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桂某龙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案例二

大田镇小观音山、塘背村鸡板坑失火案

2025年3月24日17时许,恩平市大田镇朗北村委会辖区山林发生山火。大田派出所迅速开展调查,查实火情系村民梁某生过失引发,初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处置。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7.8797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6.4151公顷,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构成失火罪。

2025年4月8日,恩平市公安机关对该案刑事立案侦查,当日对嫌疑人梁某生依法刑事拘留。2026年4月7日,恩平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梁某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责令其赔偿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用7114.6元、承担案件鉴定费8000元。

案例三

凌某枝等人涉嫌失火案

2026年3月14日12时许,凌某枝等人在台山市大江镇岐岭村委会附近小雷公、龙山一带林地范围的坟墓旁燃烧纸钱,凌某枝负责点火,不慎引起杂草燃烧,导致森林火灾。经第三方鉴定,现场森林火灾过火面积约24.5634公顷,过火有林地面积约9.0666公顷,受害森林面积约8.5702公顷。

上述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失火罪。台山市公安局于2026年4月30日立案调查,6月24日破案,抓获并刑拘嫌疑人凌某枝,案件已移送起诉。

案例四

黄某达失火案

2026年3月14日12时许,台山市白沙镇村民黄某达在该镇龚边增坑山咀美水库周边林地坟墓处焚烧纸钱,祭祀用火不慎引燃周边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核查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林地面积4.4873公顷,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失火罪。

2026年6月3日,台山市公安局接到台山市白沙镇政府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启动核查,6月4日正式立案调查,抓获嫌疑人黄某达并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已移送审查起诉。

案例五

余某宁失火案

2024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余某宁在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桂水村委会南安村家中门前点燃杂草时失火导致其后山山林发生山火。经调查,本次失火涉案面积为2.7989公顷,其中林地地类面积2.5064公顷,非林地地类面积0.2925公顷。犯罪嫌疑人余某宁对其有涉嫌失火罪的行为供认不讳。1月30日,台山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宁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4年8月8日,经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决,判处余某宁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六

覃某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2026年3月3日,覃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新会区古井镇慈溪村马山西侧(土名)燃烧杂草枯枝,未造成森林火灾。经核实,该用火地块位于森林防火区内。依据《广东省林业厅关于发布县级行政单位森林火险区划等级的通告》(粤林〔2014〕18号)、《新会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新府令〔2025〕1号),当日处于森林防火期间,该用火地块属森林防火二级火险区。2026年4月13日,古井镇依法对覃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蔡某区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2026年2月22日,台山市北陡镇石蕉山元村村民蔡某区在清理承包果园期间,违反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在未办理野外用火审批手续、未落实防火隔离措施的情况下违规野外用火,引发石蕉村委会狮子头山森林火情。经鉴定,此次火情过火林地总面积 1.2781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 1.2160公顷,地类为商品林地,主要受损树种为马尾松、桉树,造成森林资源直接经济损失约3万元。

通过调查取证,当事人蔡某区对其违规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情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对蔡某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完成受损林地植被生态修复。

案例八

刘某失火案

2024年11月14日,开平市马冈镇联合村委会塘下村刘某承包的鱼塘边鹅场自拉电灯的竖杆倒塌,导致灯泡破碎,火花点燃鹅场堆放杂物和附近草地,火势迅速蔓延至周边山地。经鉴定,此次火情过火面积约0.055公顷。

刘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开平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等相关规定。镇行政执法部门迅速行动,对该火情进行立案,依法对刘某警示教育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张某红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2026年1月7日,张某红在鹤山市址山镇云乡兴旺五金厂旁(在森林防火区内),因随意丢弃烟头导致森林火情,经鉴定现场过火面积大约0.04公顷。

鹤山市址山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调查,依法对张某红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梁某嫦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2026年1月11日21时许,梁某嫦在恩平市横陂镇白庙村委会吉堂村博庭养殖场旁,擅自焚烧树枝、塑料袋,因操作不当、用火管控不严,引燃周边山林植被,引发森林火情。经鉴定,本次火情发生在森林防火区,过火面积约0.2417公顷。

恩平市横陂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20日立案调查,依法对梁某嫦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江门应急管理

责任编辑:伍诗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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