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郭女士近日在社交平台发帖称,10月5日她发现微信列表里一位九年不怎么联系的刘女士,竟使用她的名字作为微信昵称。郭女士随后查到,刘女士还有两个社交平台账号的昵称也使用了她的名字。
郭女士表示,她和刘女士的名字都是三个字,最后一个字相同,而有些平台转账时只显示最后一个字,因此她担心对方冒充自己向别人借钱或实施诈骗。
10月10日,郭女士就此事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由于目前未找到刘女士冒充她实施诈骗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证据,此事尚未立案。
据郭女士讲述,她和刘女士于2017年认识。当时两人租到同一套合租房的不同房间,在同一个租客群里,刘女士主动加她并发了真实姓名,她也发了自己的姓名。九年间,两人只聊过两三次天,除加好友那次外,就是2019年刘女士问她在哪工作,她对刘女士真没什么印象。
10月5日凌晨,郭女士偶然查看微信好友时,突然发现刘女士的微信昵称是自己的名字。她称,因为之前给刘女士备注的是对方真实姓名,所以一直没发现昵称被改成自己的名字,至于对方何时修改,她也不清楚。
发现此事后,郭女士很害怕,担心自己的名字被他人冒充用于非法用途。报警后,她又到其他社交平台搜索,发现刘女士还有两个社交账号昵称也用自己的名字。其中一个账号上,刘女士出售闲置物品,商品页面写有“只接受用微信付款”。郭女士称,她之所以确定那是刘女士的账号,是因为里面有些图片与刘女士朋友圈发布的图片一模一样,IP地址变动的时间也一样。
事发后,郭女士曾请两人的一位共同朋友向刘女士询问微信改名原因。郭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刘女士曾对这位共同朋友表示,“我没换名字,郭某某只是我起的小名,这样网购方便。之所以选后面两个字,是因为有一位现代诗人叫这个。”共同朋友又问“那你怎么改姓了”,对方表示,“我原来的姓和后面两个字放在一起,读不顺,就用了一个念着顺的姓。”
郭女士报警后,也就此事向微信平台投诉,称刘女士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10月12日,微信平台反馈的处理结果为,“根据你提供的投诉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微信用户协议,我们已对相关侵权事项进行了处理”,并将刘女士的微信昵称改为“微信用户”。但同日,郭女士发现对方又将微信昵称改成了自己的名字。
郭女士称,发现对方用自己名字作昵称后,她发了朋友圈说明,也告知了好几个共同朋友,如果有人用她的名义找他们转账或借钱,千万不要相信。目前没有人反馈自己收到了这类信息。她希望刘女士不要在那么多平台的昵称里使用她的名字,刘女士顶着这个名字做的所有事情都与她无关,同时希望刘女士就此事向她公开道歉。
10月13日,记者通过多个社媒渠道私信刘女士,询问此事细节,但均未得到回复。
微信好友使用郭女士的姓名作为昵称,是否构成侵权?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武表示,网络昵称并不等于身份认证,网络上的重名现象客观存在。判断是否侵权的核心分界线在于,刘女士是否冒充郭女士本人对外从事了社会活动。若刘女士冒充郭女士本人,致使他人误认并造成实际损失,则可能构成侵权。民事诉讼中,若认定构成人格权侵权,可责令其停止使用姓名并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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