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的特别程序案件。判决生效后,法院向当事人发出《监护权证明书》,以司法举措守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实现权利保障与隐私保护的双重效果。
该案中,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自幼罹患智力障碍,经鉴定评定为智力残疾二级。因办理被申请人父亲的遗产继承相关手续,需要被申请人本人配合,但其因智力障碍无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申请人为此向龙华区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定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并指定其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龙华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并结合鉴定意见书及案件查明的家庭实际状况,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在处理其父亲遗产相关事宜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指定申请人担任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判决生效后,龙华法院向申请人发出《监护权证明书》。该证明书可作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有效凭证,监护人持此证明即可办理各类相关民商事业务,无须反复提交完整裁判文书,让监护身份验证更省时、更便捷。
同时,以专项证明替代裁判文书直接流转,有效防范了当事人敏感隐私信息不当泄露的风险,实现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保障与个人隐私保护的有机统一。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