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列席人员范围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防城港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26年10月13日防城港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决定邀请不是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二、市第七届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三、市政协第八届委员会委员;

四、历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退休领导;

五、市政协第七届委员会副主席;

六、防城港军分区主要负责人;

七、在我市工作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

八、在我市工作的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九、在市本级工作的二级巡视员;

十、市委副秘书长;

十一、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十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十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五、市委部、委、办、局各一位负责人;

十六、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一位负责人;

十七、市人民团体负责人;

十八、东兴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

十九、驻本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各一位负责人;

二十、部分企业负责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列席人员范围,授权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布。

来源|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编辑| 覃银华

校对| 黄诗艺

审核| 廖雪杏

终审| 时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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