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高速上一顿操作,被文山法院判了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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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文山中院审结一起

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

男子甲某酒后“失忆”

驾车驶入高速公路

实施逆行、超车道上昏睡等极度危险行为

一审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甲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经文山中院二审审理

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图片来源于AI生成)

经法院审理查明,甲某在亲友家中做客期间饮酒,酒后返回家中睡觉,后在自身神志不清、意识模糊的状态下,擅自驾驶机动车外出。随后,甲某驾车通过ETC通道驶入高速公路,在高速路段行驶一段距离后,做出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危险举动,突然掉头逆向行驶。行驶过程中,过往车辆均遭受惊吓并紧急避让后报警,后甲某因深度醉酒彻底丧失驾驶操控与风险辨识能力,最终将车辆停放至高速公路超车道内,直接在车内昏睡,车辆长期滞留高速核心通行路段,严重威胁过往车辆、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让监控中心持续关注该车行驶轨迹,民警在路面巡逻搜寻车辆,并安排警力在隧道出口封控预警,最终找到了停放在超车道上的甲某,经依法提取甲某的血液送鉴定,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42.25mg/100mL。甲某苏醒后对自己醉酒驾车、高速逆行、车道停车昏睡的全部行为毫无记忆,辩称自己仅属于普通醉驾行为,应认定属于危险驾驶罪,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提出上诉并要求从轻判处。

法律分析

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严格对照刑法罪名构成要件,细致剖析两罪核心区别,对案件定罪量刑作出精准认定。法院审理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规制的是常规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一般性交通危险行为,危险程度相对可控、危害范围有限。而本案中,甲某某并非简单的醉酒驾驶,其在深度醉酒、意识失控的状态下,驾车驶入车速快、车流密集、容错率极低的高速公路,连续实施高速行驶、逆向行驶、超车道停车昏睡等一系列叠加危险行为。高速公路作为封闭性、高车速、大流量的公共交通场所,车辆通行速度快、制动距离长、应急避让空间极小,一旦出现逆向行驶、随意掉头、车道内静止停车等违法情形,极易引发多车连环碰撞、倾覆燃烧等重大恶性交通事故,直接危及不特定、多数社会公众的生命、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公共安全风险高度集中且具有不可控性。甲某的系列行为突破了普通交通违法行为的危险边界,在其行为实施的瞬间即对过往的不特定车辆、驾乘人员产生了现实、具体、紧迫、高度盖然性的重大伤亡危险。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核心特征,是行为一经实施即具有广泛扩散性、不可控制性及重大人身、财产损害的高度可能性,本案中甲某所实施的上述高危驾驶行为,其危险辐射范围广、受害对象不特定、事故后果极易扩大升级,足以造成群死群伤、重大财产损毁的严重后果,故其行为的危险程度、危害后果可能性、扩散属性与刑法规定的放火、决水、爆炸等典型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具有相当性,远超危险驾驶罪的规制范畴。同时,甲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仍放任自身醉酒状态驾车驶入高速,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持漠视、放任态度,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此罪定罪处罚,醉酒失忆不能成为免责、轻罚理由。

综上,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甲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高速公路是高危通行公共区域,车速快、车流集中,任何违规驾驶行为都极易引发连环重大事故。醉酒驾车本就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酒后在高速逆行、违规停车、昏睡滞留等行为,更是对公共安全的公然漠视。广大市民务必严守交通法规,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自觉守护道路公共安全与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杨琪薇

二审:杜德传

终审:王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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