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教委发布通知,明确2026—2027学年度天津市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审批相关工作。通知明确——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26年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完成率低于70%的区,至2027年中招工作完成之日止,暂停审批设立新的民办普通高中;
因2026年全市民办中职学校招生计划完成率低于70%,至2027年中招工作完成之日止,全市各区暂停审批设立民办中职学校(含职业高中);
区域内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在招生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区,暂停审批设立新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
通知还明确,区教育局要统筹高中学位需求、现有民办高中可容纳规模、在建公办高中学位增量等,组织专家科学论证新设立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必要性,为未来学龄人口下降留出回旋余地,避免大面积闲置。

市教委关于做好2026—2027学年度天津市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审批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行政审批局:
为引导规范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现就做好2026—2027学年度天津市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含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高中)审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民办教育发展规划。区教育局要把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设立纳入区域教育设施布局规划,根据本区教育实际,加强学龄人口变化动态监测,逐年做好本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完成率及学位供需测算,综合考虑本区教育总体资源、教育发展需求等因素,合理设置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规模。
二、做好民办学校需求论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26年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完成率低于70%的区,至2027年中招工作完成之日止,暂停审批设立新的民办普通高中;因2026年全市民办中职学校招生计划完成率低于70%,至2027年中招工作完成之日止,全市各区暂停审批设立民办中职学校(含职业高中);区域内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在招生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行为的区,暂停审批设立新的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区教育局要坚持平急结合、远近兼顾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的要求,统筹高中学位需求、现有民办高中可容纳规模、在建公办高中学位增量等,组织专家科学论证新设立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必要性,为未来学龄人口下降留出回旋余地,避免大面积闲置。
三、严格审核办学条件。区行政审批局要严格按照《天津市民办普通高中设置标准(试行)》(津教政〔2024〕16号)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教职成〔2010〕12号)审核新申请设立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办学条件,坚决把好审批准入关,对举办者资质、资金来源、校舍建筑、教学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空气质量检测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办学许可证颁发前,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按要求缴足开办资金(注册资本),各项办学条件符合设置标准,校舍符合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各方面要求。
四、强化审批与监管协同配合。区行政审批局、教育局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联动,定期会商沟通,在民办学校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积极协作,密切配合,保持统一的审查标准,不允许擅自降低标准、逾越红线。要建立“审批前沟通,审批中联动,审批后监管”一体化工作机制,确保审批与监管无缝衔接,形成闭环。区教育局应及时将高中学位需求变化、民办高中阶段学校行政处罚等情况推送给区行政审批局。区行政审批局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筹设、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行政许可批准决定后,及时向区教育局和市教委推送。
五、加强民办学校日常监管。区教育局要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依法依规规范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行为,督促民办高中阶段学校全面落实属地招生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和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6〕1号)文件要求,健全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常态化监管机制。
2026年9月29日
编辑 | 马瑞
来源 | 天津市教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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