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任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领域保健类食品典型案例

为持续规范保健类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违法广告、非法添加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整治保健类食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并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查处健诺(济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保健类食品实施虚假宣传案。

2026年2月11日,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其父受健诺公司诱导,以远超合理价格购买大量保健类食品,疑似遭遇涉老诈骗。经查,健诺公司非法获取老年人信息,精准筛选目标人群,诱导其添加微信并加入营销群。该公司在群内虚构“中医专家”直播授课、发布虚假讲座视频,把所售人参、药酒等普通保健类食品虚假宣传为“养气血、化毒、化结节、包治百病”的“特效神药”。

同时,销售人员通过一对一微信聊天,以预设话术误导老年人高估自身健康风险、放大疾病焦虑,促使其以不合理高价购买产品。该案涉案金额较大,受害人群覆盖北京、上海、山东、山西等二十余个省(直辖市),呈现组织化、分工明确、链条化运作特征,借助互联网对老年人实施精准诈骗,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虚假广告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任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6年3月将该案移送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分局,目前该案已刑事立案。

案例二:查处济宁市任城区金钰保健品经营部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6年2月2日,任城区市场监管局接部门移送。2026年2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对移送材料相关证据表示认可、无异议。当事人所销售的九鼎锐创肽哥复合牡蛎黄精肽固体饮料(以下简称“肽哥”)原料中含有那非类西药成分。

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查处济宁市任城区岚轩百货店违法广告案。

2026年6月,接投诉举报,当事人在1688平台“济宁市任城区岚轩百货店”中,发布宁红牌香丹清优优茶广告,宣传中含有“天然草本配方”等内容,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2026年7月,任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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