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公安局: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需办理备案

依据《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国务院令〔2026〕第841号,以下简称《规定》)相关要求,为有序做好我市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开展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备案,持续优化办事服务体验,天水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全面启动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及人员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本市辖区内,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出境入境的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均属于备案范围。

本处所指从业人员包括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备案时限

(一)新设立的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二)在《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2026年9月15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三)已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新增开展出境入境中介业务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

(四)从业人员由所属中介机构统一办理备案,人员发生新增、离职、变更的,机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备。

(五)已经备案的机构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业务范围、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或者机构联系人和电话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三、备案材料

(一)机构备案信息表。

(二)人员备案信息表以及备案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

(四)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五)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六)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四、备案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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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事项

(一)请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按机构所在区域进行备案。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分别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备案。

(二)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如实填报机构和人员信息,保证各类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在备案时弄虚作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国家移民管理局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信息公示平台,及时公布经过备案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信息。

(四)请登录国家移民管理局官方网站https://www.nia.gov.cn“办事服务”专栏进行相关表格下载、查看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信息公示内容,切勿点击陌生链接,谨防电信网络诈骗。违法违规线索举报电话:12367、0938-8886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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