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立规:政府部门出台重大政策前,需评估是否影响公众健康

浙江湖州市政府近日以“政府令”形式公布《湖州市健康影响评估规定》。该规章明确,政府部门出台重大政策或上马重要工程前,需开展健康影响评估,研判是否会对公众健康产生影响。

这部规章将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其提出,健康影响是指公共政策或重大工程项目等实施对于人群健康产生的整体影响,包括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等;健康影响评估,则是在公共政策或重大工程项目等实施之前,运用多种方法,分析判断其潜在健康影响,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健康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作出建设健康中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2016年印发的《“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系统评估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对健康的影响。2020年6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健康理念融入各项政策,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随后,各地纷纷展开探索、试点。

根据《湖州市健康影响评估规定》,需要进行健康影响评估的公共政策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以及所属部门制定的涉及公众健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他重大行政决策、经济社会发展类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政府投资类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等政府投资类工程项目。

规定明确,健康影响评估主要包括三类内容:一是对人群公共卫生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包括是否导致人群传染病和感染性疾病的发生发展,是否加剧人群重大慢性病的发生发展,是否增加职业病危害、人群中毒、故意和非故意伤害发生的风险,是否增加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风险。

二是对人群健康环境和健康生活带来的不利影响,包括是否对人口高质量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是否对空气、饮用水、食品和环境卫生等健康环境带来不利影响,是否对人群健康生活方式、社会心理健康等带来不利影响。

三是对人群健康服务和健康保障带来的不利影响,包括是否对卫生健康投入保障和医疗保障水平带来不利影响,是否对优质医疗资源合理配置和利用带来不利影响,是否对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安全和利用、公平性和可及性带来不利影响。

规定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拟出台的公共政策应在提请集体决策前完成健康影响评估;政府投资类重大工程项目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健康影响评估,一般与发展改革部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前期论证同步进行。公共政策起草部门和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健康影响评估意见,对公共政策送审稿和工程项目相关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有效规避不良健康影响。

除湖州外,今年以来,浙江杭州、安徽马鞍山、福建三明、河北邢台、山东日照、山西晋中、甘肃兰州、黑龙江大庆等多个城市也先后发布实施了类似政府规章或地方法规,要求把公众健康考量前置到政府决策环节,对公共政策和工程项目预先做一个“健康体检”。

作为全国健康影响评估工作的先行者和全国首批健康影响评估工作联系点城市,杭州早在2016年起便开始探索健康影响评估工作。2025年11月,该市颁布全国首个聚焦全民健康的《杭州市全民健康促进条例》,以独立专章的形式将“健康影响评估”写入地方性法规。今年7月,杭州公布《杭州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并于8月8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全国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中第一部、同时也是浙江首部健康影响评估专项规章,杭州由此成为国内特大型和超大型城市中第一个系统性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的城市。

今年9月,《大庆市健康影响评估办法》以大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东北三省首部关于健康影响评估的政府规章。《办法》全文共29条,其中最大的特点是,立足“油城”大庆石油石化产业城市、高寒冰雪地域的鲜明市情,针对石油石化行业职业病、冰雪天气意外伤害、工业特征污染物多介质暴露等本地特有健康风险,明确评估重点,并按照不良健康影响等级实行分类出具评估结论。

今年10月,经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马鞍山市健康影响评估条例》施行。该条例系全国首部健康影响评估专项地方性法规,标志着马鞍山健康影响评估工作从试点探索进入法治规范的新阶段。条例全文共22条,围绕健康影响评估主体“谁来评”、内容“评什么”、流程“怎么评”及监督保障,探索制度与机制创新及法制化规范,确保“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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