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套房最高可贷100万元,装修能提20万元!广西公积金新政来了

近日,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支持力度工作措施的通知》(桂公积发〔2026〕9号),全文如下:

各有关单位、缴存人:

为更好地满足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人的住房消费需求,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经审批,现就调整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支持力度工作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3项措施

(一)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仅可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且为同一套),在以下情形中选定一类申请装修提取:

1.新购建住房装修提取。缴存人及配偶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满6个月且未满5年的,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所购建新房装修。提取标准按1500元/平方米核定,提取额度按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计算,该套住房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旧房局部翻新装修提取。缴存人及配偶取得自住住房满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局部翻新装修、适儿化、适老化等改造,该套住房提取额度不超过5万元。

3.旧房装修提取。缴存人及配偶取得自住住房满5年的,自装修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内,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装修费用。提取额度以装修合同金额核定。装修合同金额高于1500元/平方米的,提取额度按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计算,且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20万元。

(二)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可就名下自住住房实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其分摊的电梯更新改造实际支出费用。自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同一自然年度应以同一住房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提取。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提取时个人账户可用余额,且所有符合条件的提取人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套住房电梯更新改造中个人分摊所实际支出的费用。实际支出费用不含政府补贴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列支部分等非个人支付款项,以及电梯运行、维修保养、年检等费用。

(三)阶段性支持购买车位(库)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购买南宁市辖区内住房后,购买该住房所在项目车位(库)的,自购买车位(库)之日起满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买车位(库)款。缴存人及配偶仅可就名下一个车位(库)申请购买车位提取,且仅可选定同一个车位(库)申请提取。提取额度以备案登记价格核定,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二、调整9项措施

(一)提取方面

1.延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申请时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时限由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等批准建设文件)之日起3年延长至5年,5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本户提取限定额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改售房款及财政补贴等不计入可提取额度。

2.延长购买自住住房提取申请时限。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时限由购房之日起3年延长至5年,5年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3.优化偿还住房贷款提取频次和额度。

(1)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缴存人及配偶同时有多笔未结清住房贷款(含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可每年或每月提取1次,每笔住房贷款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已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2)结清住房贷款提取。缴存人结清(含提前结清)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不受时间限制:自结清贷款之日起5年内可每年或每月提取1次;超过5年的,贷款结清后未提取过的可提取1次,已提取过的不予补提。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实际还贷总额。

4.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缴存人符合租房提取条件,按照定额方式申请租房提取的,租赁商品住房的提取额度由每人每月105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200元。生育二孩的家庭每个缴存人每月租房提取定额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200元;生育三孩的家庭每个缴存人每月租房提取定额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400元。

5.延长重大疾病提取申请时限。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申请时限由自取得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或医疗结算票据之日起1年延长至2年,每年可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患者医疗费用中个人支付的自费部分的实际支出(医保统筹、大病互助报销等费用不计入),且不超过申请时缴存人个人账户可提取余额。

(二)贷款方面

1.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80万元提高至9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70万元提高至80万元。对于缴存人家庭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10万元,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10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2.优化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核定。符合条件的区直中心缴存人申请商转公贷款,在计算商转公贷款额度时,借款人的配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配偶的月缴存额可与借款人月缴存额合并计算。

3.调整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适用条件。将《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和南宁市高层次人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桂公积发〔2022〕2号)第二条作如下调整:删除第二条第(一)项中的“在服务期内”和第(二)项中的“在有效期内”。调整后,高层次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经认定为适用对象所列人才的,即可按原第(一)(二)款规定的相应倍数享受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不受服务期或有效期限制。

4.明确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适用范围。缴存人为多子女家庭,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即符合区直公积金中心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的,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同样适用贷款额度上浮政策。

三、继续执行7项措施

(一)缴存方面

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支持全国范围内就业或居住且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区直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可结合自身收入情况在每个自然年度内调整1次。

2.单位账户设立与缴存比例。一个单位宜开设一个账户,缴存比例应在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范围内。

(二)提取方面

物业费提取。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名下自有住房的物业服务费支出,提取金额按照每月200元定额核定,一个自然年度内可提取1次。

(三)贷款方面

1.灵活就业人员贷款。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征信审核、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条件均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灵活就业人员贷款后应继续履行缴存义务,月缴存额或月均缴存额不低于月还款额。

2.多子女家庭贷款。缴存人为多子女家庭,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即符合区直公积金中心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在中心现行的贷款最高额度基础上上浮20%。一个多子女家庭可享受一次购房贷款支持政策,如夫妻双方中一方已享受的,视同该家庭已享受。如同时符合多项贷款额度上浮政策的,以其中最高贷款额度为准。

本通知所述的多子女家庭是指一对夫妻共同生育二个(含)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按照申请业务时的子女人数核定,以出生医学证明为准,该措施只适用于区直公积金中心的缴存人。

3.延长贷款最终还款年龄。借款申请人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借款期限可计算到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原则上女性最高不超过63岁、男性最高不超过68岁。

4.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放宽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办理条件,将原办理条件第(一)条、第(二)条调整为:借款人购房时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四、规范2项异地购房提取措施

(一)缴存人及其家庭不在工作地、居住地、学习地购房的,首次购房提取按可提金额的50%申请提取,剩余金额须在购房12个月(含)后方可申请提取。

(二)缴存人到南宁市辖区外购买自住住房,如该套住房有多个购房人,购房人之间关系为夫妻、父母、子女的,方可就该套住房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上述关系的共有产权人若在购房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须先向购房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其中阶段性支持购买车位(库)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措施有效期2年。《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落实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公积发〔2026〕5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区直公积金中心个贷率达90%(含)以上时,可根据资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本通知相关措施。遇国家、自治区出台新政策的,从其规定。

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10日

来源/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审核/谭彦斌 编辑/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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