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清远非居民用水超定额,最高或加收3倍水费

近期,清远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清远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意见的公告,拟对《清远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清发改规〔2021〕1号)进行修订。

根据《实施方案》,用水户应当按照核定的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对应类别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还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

1.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倍;

2.超定额(超计划)20%以上不足40%(含)的水量加价1.5倍;

3.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倍。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累进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上述行业的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倍、2倍、3倍。

《实施方案》明确指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为各类别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包含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和各种附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的收费。计量周期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定额管理或计划用水管理的规定执行。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实施方案》指出,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本级政府节水管理、节水科研工作和完善用水计量设施等,具体办法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对不及时或不足额缴纳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费用的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来源:清远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吕博林

校对:王喜闯

编审:陈荣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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