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投资被“自作主张”换项目,亏损谁来买单?

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将委托投资款改投其他项目并造成亏损,是否可借“市场行情”免责?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认定受托人擅自变更投资标的构成根本违约,判决其返还委托人投资款及相关手续费。

王某委托孙某代为投资孙某推荐的某“大健康医美”项目。2024年12月,王某通过微信分多笔向孙某转账合计19000元。其中一笔9000元按孙某指示通过特定渠道套现取得,产生手续费999元,孙某承诺由其承担。双方未签订书面委托协议,仅通过微信沟通确立代为投资该医美项目的合意。孙某、王某均系化名。

2025年2月,孙某告知王某,原定医美项目不再推进,并称已在未事先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将案涉款项转投购买虚拟货币“派币”。王某当即表示反对,明确拒绝追认该投资行为,要求孙某退还全部款项。孙某以“派币”行情下跌、资金被套牢为由拒绝退款,后续交涉中也始终未能提供购买虚拟货币的交易凭证。沟通无果后,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返还投资款20000元及维权费用。

孙某辩称,双方起初确实商议投资医美项目,后因“派币”市场热度高才转投;资金亏损系受市场客观行情影响所致,自己不应承担退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委托孙某为其投资特定项目,二人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王某已向孙某交付钱款,双方亦通过微信方式就投资事宜达成合意,形成委托合同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委托投资标的为特定医美项目,孙某作为受托人,负有恪守委托人指示,审慎、忠实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孙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变更投资标的,将款项投入双方从未约定的虚拟货币领域,在王某明确表示反对且不予追认的情况下拒不返还,严重违背受托人忠实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孙某擅自改投产生的风险及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关于返还数额,孙某应全额返还投资款19000元;因其指示套现产生的999元手续费,孙某已在微信中自愿承诺承担,亦应一并给付,两项合计19999元。对于王某主张的律师费诉求,因双方事先无约定且缺乏法定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委托关系建立在信任基础之上,受托人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法官提醒,委托他人投资应尽量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委托事务范围,留存聊天、转账等记录。受托人要恪守履职边界,严格依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确需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征得委托人同意。此外,投资有风险,面对他人推介的高回报项目或者陌生投资领域,广大群众务必提高警惕,谨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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