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牟平公安依法查处多起不文明养犬案件,其中三名违法行为人因遛犬时未拴犬绳被依法给予行政罚款处罚。
案例一:2026年10月9日17时许,在北关大街与永安路路口,违法行为人刘某遛犬时未拴犬绳。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刘某被依法给予行政罚款处罚,政府大街派出所民警对其宣传教育并责令改正。
案例二:10月6日9时许,在西郊路与新区大街交界处一块空地,违法行为人井某饲养的犬只在空地活动时未拴犬绳。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井某被依法给予行政罚款处罚,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对其宣传教育并责令改正。
案例三:9月30日13时许,在南关大街与牟山路路口,违法行为人仇某遛犬时未拴犬绳。根据《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仇某被依法给予行政罚款处罚,文化路派出所民警对其宣传教育并责令改正。
法条在线: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牟平公安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