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休闲渔业促进规定》明确休闲渔业发展路径

近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休闲渔业促进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在划清安全底线、生态底线、经营底线,管住乱象的同时,进一步放开政策、放开业态、放开机遇,以立法形式让渔民更受益、行业更规范、群众更放心。

《规定》明确,休闲渔业主要包括休闲垂钓、共享渔庄、渔家民宿、美丽渔村、渔业科普、水族观赏等多种类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地区特色渔业资源和人文资源,统筹本地区休闲渔业多元业态发展,将休闲渔业纳入全域旅游总体布局,规划、开发和推广休闲渔业旅游线路,将渔事体验、渔家民宿、渔业科普等纳入线路设计,促进渔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明确,经营休闲渔业的渔船、游艇等,必须实行企业化经营,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对船舶规范管理的规定。“禁止使用个人自用游艇,捕捞船、捕捞辅助船、养殖船等渔业船舶开展休闲渔业经营活动。这将从源头杜绝‘黑船、私船’出海载客,保障群众海上安全。”

同时,《规定》支持使用符合标准的休闲渔船、游艇等船舶,海上综合平台、岛礁、岸滩、河流、湖泊、水库、池塘等开展以休闲娱乐、体育运动为目的的经营性休闲垂钓活动。“喜欢钓鱼的游客需注意,要在政府划定的合法水域、合法时段开展休闲垂钓。”该负责人说。

《规定》还鼓励渔民以入股、租赁、合伙等形式发展联合经营或组建休闲渔业企业。渔民、渔业合作社可与休闲渔业企业开展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建立稳定利益共享机制,从而带动更多渔民共享产业发展红利。

记者了解到,《规定》还在共享渔庄、美丽渔村、热带特色水族产业、保护传承渔文化、培育渔业全产业链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促进休闲渔业业态发展。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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