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发布3起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14日讯(全媒体记者 匡春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要措施。今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发布3起相关环境执法典型案例,提醒企业要严守“先批后建”“先验后投”的法定底线,建设项目中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项目建成后,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完成备案,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产。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擅自开工建设

今年4月30日,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长沙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建设有纸箱和塑料杯两条生产线项目,项目生产设备均已安装到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公司纸箱和塑料杯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但现场查明该公司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鉴于本案的违法行为发生和终了时间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前,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旧法”,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因复查时该公司建设项目依然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也未自行拆除已建设的厂房和生产设备,不满足免罚适用条件,参照《长沙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试行)》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44552.04元。

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投入生产

今年6月9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湘江新区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12月5日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实验室改扩建项目,该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于2024年1月3日起投入使用。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鉴于该公司系初次违法且及时改正,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立即停止使用未经验收的改扩建实验室项目,并督促项目于2026年8月31日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参照《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办法》中不予处罚的适用条件,经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案件讨论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和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今年1月15日,长沙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开福区某建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查明该公司于2023年6月新增1条水洗筛分生产线,并于2023年12月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并运行。该公司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初次违法,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正常运行,在责令改正决定书下达前已自行停产,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自行拆除生产设备,并计划搬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参照《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和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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