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50千克,超限率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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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 “百吨王”,货车超载1倍多
超限超载是公路杀手,轻则高额罚款
重则刑责加身,切莫心存侥幸!
【案情简介】
2026年9月12日,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洱大队联合宁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宁洱县交通运输局、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普洱支队宁洱大队在S245线(宁江公路)K0+50M处开展行政执法检查。10时32分对一辆由G215转向S245(宁江公路)的六轴货车云F*****D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云F****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实施检查,检查发现该车从红河州开远市载运煤炭前往临沧市,驾驶员无法出示相应称重计量单证,也无其它有效合规超限装载通行证明,涉嫌超限超载运输。
经过磅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为112250千克,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六轴货车限定车货总质量标准为49000千克,超过限定车货总质量63250千克,超限率为129%,属于典型的“百吨王”。此外,该车载运的货物为可分载货物,可分载货物不符合申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条件,当事驾驶人的行为涉嫌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处罚结果】
根据云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老王寨超限检测站过磅检测结果,普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宁洱大队执法人员监督其卸货后,依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核实,并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对违法事实予以固定,同时全程录音录像。
经调查,当事人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认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的,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计算标准,该车超限63250千克,应罚款31625元,已超过法定最高罚款限额,故依法按上限30000元处罚,最终按程序依法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八)项:“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云南省交通运输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十)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警示意义】
1.“百吨王”危害极大。 本案车货总质量达112.25吨,超限率129%,属于严重超限运输。此类车辆会大幅缩短公路、桥梁使用寿命,甚至引发桥涵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
2.交通安全风险极高。 超限运输会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下降、操控性变差、轮胎负荷过大,极易引发爆胎、侧翻、追尾等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违法成本高昂。超限越多,罚款越高,最高可处30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若涉及非法改装、强行冲卡、阻碍执法等行为,还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责任。“百吨王”情形经查处,驾驶人存在仍拒不执行责令整改等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货运源头企业、运输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追究。
【郑重提醒】
货运源头企业、运输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指使、强令驾驶员超限运输;驾驶员也应拒绝超限装载,合法合规运输。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公安交管等部门将持续开展联合治超行动,严厉打击“百吨王”等严重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请广大企业和驾驶员自觉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运输环境。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转自| 普洱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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