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海勃湾区,一辆白色轿车右转弯时,与一辆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定责】:白色轿车驾驶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右转务必礼让直行,抢行肇事全责!行驶至交叉路口时,转弯车辆必须礼让直行车辆或者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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