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关于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
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
江门市全体市民:
为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防灭火,发挥群众监督作用,严厉打击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市已于2026年1月发布《江门市关于森林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举报奖励的通告》。因原通告执行期限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及省相关举报奖励工作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森防办对举报奖励方案予以修订完善,继续实行有奖举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依据江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禁火令》相关规定,举报范围划定为全市森林禁火区域,一切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的用火行为。
二、举报时段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4月30日。
三、举报途径
市民举报务必提供违法行为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实际情形及相关佐证线索,并留存有效联系方式,以便核查与奖励兑现。具体途径如下:
1.日常举报:拨打市森防办24小时值班电话0750-3279600;
2.火情应急:发现森林火情时,立即拨打全国统一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119,确保火情快速处置。
四、奖励适用情形
(一)可获奖励的举报情形
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禁火区域内出现以下违法违规用火行为的,纳入有奖举报范畴:
1.非生产性用火:烧蜂驱兽、上坟焚纸烧香点烛、野外吸烟、野炊烧烤、篝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焚烧林区生活垃圾等;
2.生产性用火:未经审批开展炼山造林、烧荒积肥、烧荒烧杂、疫木焚烧、爆破作业、切割电焊等;虽经依法审批野外用火、爆破作业,但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开展用火,或者未落实条例规定防火防护措施的;
3.林区故意纵火行为;
4.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用火规定的情形。
(二)不予奖励的情形
1.举报线索经核查不属实或重复举报的;
2.被举报事项已被相关部门掌握且正在调查处理的;
3.被举报事项已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且处于整改期限内的;
4.被举报单位在举报前已自行排查发现该问题,且已列入整改计划或完成整改的;
5.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无法核实具体情况的;
6.举报事项已被新闻媒体提前公开曝光的;
7.司法机关已受理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8.其他负有森林防火监管职责的部门,已对同一举报事项给予奖励的;
9.经查实,由森林防火管理、监管、监察职责人员及其近亲属授意或安排他人举报的;
10.国家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明确规定不具备奖励资格的。
五、奖励标准与认定
对提供有效线索(含违法地点、责任主体、具体情形及相片、录像、录音等佐证材料),经市森防办会同公安、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核查确认属实的,给予一次性现金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1.一般有效举报:线索真实有效,能明确指认违法行为,核查后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每起奖励人民币1000元;
2.重大有效举报:线索为公安机关侦破森林火灾刑事案件提供直接、关键证据,或被举报行为最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起奖励人民币3000元。
3.其他有效举报:线索为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活动、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用火规定的情形,视情况酌情奖励。
六、奖励兑现流程
1.举报人须实名举报,举报线索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森防办将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举报人预留联系方式通知领奖事宜;
2.举报人需在接到领奖通知后的60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身份核验,现场或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
七、违法违规处罚
1.对未履行责任、拒绝检查、未经批准野外用火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2.对违反《禁火令》,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3.对造成林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责令恢复,可处恢复费用3倍以下罚款;
4.对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处有期徒刑至死刑;对过失犯罪的处拘役至7年有期徒刑。
八、其他事项
1.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有奖举报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多人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仅对首次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为准)给予奖励;
3.受理举报的单位及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相关信息;
4.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具体事宜由江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江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2026年10月14日
来源:鹤山市融媒体中心综合自江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江门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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