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三家法院发布悬赏公告,涉及两女一男

01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6)吉0203执62号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公开下落及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

张英园,女,身份证号码:22020319940402××××,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长青路28-9-48号。

二、执行依据

(2024)吉02民终2762号

三、案件执行标的

44313元及利息(判决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四、悬赏期限

自2026年10月14日至所涉案件执行完毕止。

五、悬赏内容及悬赏金额

即日起,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规定的行为。申请人承诺,若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申请人支付250元悬赏金。

六、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6、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说明

若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对被执行人下落、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不得私自对外发布与法院审定版本不一致的悬赏公告。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13019258512(孟法官)

13147776219(刘法官)

0432-62404504

举报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滨江路200号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四日

02

执行

悬赏公告

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

被执行人:张璐

性别:女

出生日期:1987年05月29日

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环路5111号中冶蓝城B区4栋402

执行标的:325,000.00元及利息

执行依据:判决书(2025)吉0102民初421号

悬赏期限:本公告公开发布之日起至所涉案件执行完毕止;相关案件依法执行完毕的,相关悬赏自然终结。

悬赏条件及奖励:

所提供财产线索真实有效并促使以上案件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不含法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璐隐匿、转移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并向本院提供线索找到被执行人本人,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2025)吉0102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执行标的为基数,将实际执行回款金额的5%作为悬赏金,执行标的到位三日内支付悬赏报酬,悬赏时间至该案执行完毕时止。

举报电话:

于法官:0431-88558943

执行事务中心:0431-88558928

举报须符合悬赏执行的相关规定,禁止举报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本院对举报的单位或个人的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03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6)吉0221执恢170号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公开下落及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田执义,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2022119650314****汉族,住址: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铁北五委五组。

二、执行依据

(2021)吉02民终1496号民事判决书

三、案件执行标的

643213.00元。

四、悬赏期限

自2026年10月9日至2027年10月8日止。

五、悬赏内容及悬赏金额

即日起,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规定的行为。申请人承诺,若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申请人按执行到位金额的1%支付悬赏金。

六、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的;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的;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6、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说明

若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对被执行人下落、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432-64236406(王法官)

举报地址:吉林省永吉县建设路28号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十月九日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