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单脚踏上公交车遇车门关闭摔倒受伤,保险公司援引免责条款拒赔,法院:应予赔付

行人欲乘坐公交车,

从右后门上车过程中

被突然关闭的车门夹住摔倒在地受伤,

保险公司以该伤者不属于第三者行人,

拒绝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责任

范围内赔付伤者损失。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

因“上车未完成人员”属“第三者”

还是“本车人员”争议

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蒋某贵驾驶的公交车到站后,车辆右后门打开,部分乘客依次从右后门下车,吴某月正从右后门上车,刚把左脚迈上公交车,右脚还在地面上时,车辆右后门突然关闭,吴某月的左脚被右后门夹住后摔倒在地受伤。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蒋某贵负全部责任,吴某月无责任。吴某月诉至东安县人民法院,要求案涉公交车承保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主张《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规定了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均属于“本车人员”,认为吴某月在上车时被车门夹住导致摔倒受伤,应属于正在上车的乘客,并不属于第三者行人,不属于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而案涉车辆并未在其公司投保车上人员保险,故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事故发生时,吴某月正从案涉公交车右后门上车,左脚踏上公交车踏板,右脚仍停留在地面,由于车辆右后门突然关闭,吴某月的左脚被车门夹住后摔倒在地受伤。

法院认为,上车行为系从车外人员向车上人员转化的连续过程,转化完成的标志应为实现上车行为的最终目的,即登上车辆。事故发生时,吴某月一只脚刚踏上车,另一只脚还在地面上,整个身体和重心仍处于车外,其上车行为并未完成,与车辆还未形成紧密的依附关系,相反,吴某月摔倒在地受伤,所处的位置属于车外范畴,故吴某月仍属于车外“第三者”。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在投保人投保时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其中对于“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均属于'本车人员'”的规定对投保人和受益人不具有约束力。

最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吴某月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而区分 “本车人员” 与车外第三者,不能简单以 “一只脚踏上车” 作为判断标准,应当结合事故发生瞬间受害人的身体状态、空间位置、重心归属,综合判断人员身份是否完成转化。

保险条款中 “正在上下车的人员均属于本车人员” 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未履行该义务的,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故该条款不能作为拒赔依据。

在此提醒,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不能仅凭格式条款简单界定人员身份、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公交运营方应当规范上下客操作,开关车门前留意周边乘客动态,谨慎操作车门,防范夹伤乘客风险,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切实保障群众出行安全与人身财产权益。

来源:东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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