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垃圾管理,健全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制度,切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垃圾包括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及医疗废物。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三条 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我市市区范围内(含城乡结合部已实行垃圾统一收运、无害化处理的区域)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和居民(含城区内农村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处理收费区域含各县县城及镇建成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缴费者”)均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市垃圾处理费包含垃圾收运和消纳处理的全部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见附件)执行。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应当公开垃圾收费类别、项目、标准和收费程序等事项,建立健全缴费者信息档案,按照规定标准收费,不能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我市市区的垃圾处理费统一由“商洛市商州区垃圾处理收费中心”收取。
第六条 缴费者应于每年 3 月底前一次缴清全年费用;确有困难无法一次性交清的,可以分为两次缴清,但第二次缴费最迟不得超过当年 10 月 31 日。
第七条 收费范围内的五保户、残疾人凭有效证件可免缴垃圾处理费,低保对象、下岗职工和烈属凭有效证件可减半缴纳。
第八条 垃圾处理收费使用省税务局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收费单位不开具收费专用票据的,缴费者有权拒缴,可以向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税务等部门举报。
第九条 垃圾处理收费,专项用于城市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再向缴费者收取其他有关垃圾处理的费用。
第十一条 缴费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区域内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站点,方便群众分类投放垃圾。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随意丢弃。
第十二条 缴费者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住建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7 号)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
第十三条 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县城区垃圾收费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 年 11 月 30 日。
附件: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来源:商洛市商州区城市管理局
编辑:文峥 责任编辑:罗小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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