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5日,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对姚某拒服兵役实施行政处理的通报。
通报显示,姚某,男,2007年10月出生,侗族,大学专科学历,新晃侗族自治县林冲镇大堡村人。2026年上半年,其自愿应征报名,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合格,符合服现役条件。2026年3月,姚某由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
入伍后,姚某服役态度消极,多次向部队提出拒服兵役申请。经部队和县、乡两级征兵工作人员以及家人多次做思想转化工作无果,在明确告知本人拒服兵役将承担的处罚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后,姚某认可处罚后果仍继续拒绝留队服役。2026年5月9日,姚某被所在部队除名。
通报称,姚某拒服兵役行为事实清楚,影响恶劣。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2026年8月28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湖南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姚某作出晃政处〔2026〕1号行政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包括:将姚某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自处理决定之日起,公安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在常住地人口信息系统及其户口簿本人的“兵役状况栏”上注明“拒服兵役”永久性字样。
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教育部门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升学、复学手续。
自处理决定之日起,取消其义务兵优待,并处以新晃侗族自治县2026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13000元)的两倍(26000元)罚款,期限15日内缴纳到位,依法上缴国库。
同时,通过政府官网、有关媒体将其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向社会通报。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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