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练车被撞修了45天,保险公司拒赔停运损失,法院这样判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0月15日讯(全媒体记者 黄能 通讯员 陈舒怡)驾校教练车被撞坏维修了45天,教练要求侵权方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停运损失,却被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拒赔,这站得住脚吗?10月15日,记者从湖南高院了解到一起相关案件,法院明确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必须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且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2025年8月,王某驾驶货车在华容县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与前方同车道、同方向行驶的教练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车内部分学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地交警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驾校教练龚某承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后,教练车因损坏不能使用,被送往汽车修理厂维修,共计修理45天。驾校教练龚某因车辆维修期间,无法开展驾校教学,故将货车司机王某及其保险公司诉至华容县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保险合同条款中已经约定“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且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其他人投保的演示视频,能够证明该免责条款已向车辆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不用支付停运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主张案涉保险合同已约定停运损失属于保险免赔范围,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包括对该免责条款加粗加黑以及采取强制阅读时间等方式,以确保投保人实际知悉条款内容。但综合全案证据,保险公司既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其提交的其他投保演示视频也不足以证明投保人已实际知悉该免责条款,故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依据事故责任划分、停运损失评估报告书等,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龚某停运损失18025元。

法院指出,交通事故中的“间接损失”是事故间接导致的未来可得利益丧失,比如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的替代交通费、车辆贬值损失等,赔偿需结合实际情况计算。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将间接损失列为免责范围,且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则间接损失通常由侵权人个人承担;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到相关说明义务,或保险合同未明确免责,则可能由保险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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