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男生参加暑期活动爬天台回校内出租房坠亡,父母索赔170万,一审判学校补偿40万,家长上诉:孩子有错,但学校不该“零赔偿”

2025年7月11日,江苏省西亭高级中学17岁的准高三学生小邱参加学校开展的“高三暑期学校资源免费开放”活动,中午午餐后,他欲回位于校内教师公寓的出租房处,因房门上锁,借助木梯从天窗爬上楼顶,后在天台意外坠楼。8月5日,小邱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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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邱生前照

17岁学生在租住的校内教师公寓坠亡

警方认定为意外事件

10月15日,王女士向记者回忆,儿子小邱于2007年11月出生,生前在西亭高级中学就读高中。

“当天(7月11日)12点多,我接到学校老师电话,说儿子在医院,喊我直接去医院,但并没有告诉我出了什么事。”回忆起当时的情况,王女士声音哽咽。随后,她驾车赶到医院,医生喊签字做开颅手术,但随后孩子一直没有出ICU,在医院治疗至2025年8月5日,因伤重器官衰竭去世,“这段时间,一直没有跟我说过一句话。”

父母以管理不善等理由

起诉学校索赔170万元

小邱去世后,其父母和学校曾协商过赔偿事宜,但未能协商一致。2025年10月,小邱的父母将学校起诉至江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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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邱生前照

一审判学校补偿40万元,驳回其他诉求

家长不服上诉

小邱坠楼的直接原因系其实施了危险行为,作为一名17周岁的高中生,已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风险判断能力,其应当能够预见自身行为的致命风险,小邱的冒险之举已超出一般情况之下可预见性和风险控制能力。

小邱母亲王女士与退休教师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独立于学校管理职责之外。案发建筑物安全状况达标,且楼顶四周有一圈矮墙(高55cm),矮墙上方均固定有铁丝,铁丝与矮墙之间的距离为12cm,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坠楼。故不能认定存在常规意义上的安全隐患,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安全保障责任依据不足。

被告组织的暑期学习活动本身与损害结果的发生无因果关系。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来源:红星新闻

一审:金燕

二审:冷彤彤

三审:李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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