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临沂某企业发布的一则通知引发关注。该通知要求28岁至58岁的单身员工,包括离异人员,在一定时间期限前解决婚姻问题。
通知还提出,“一季度完不成写检讨,二季度完不成被考核,三季度还完不成就离职”,并搬出“忠孝仁义”等说法,将员工不结婚与“不忠不孝不仁不义”挂钩。
此后,当地人社局介入,约谈该企业并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随后该通知被撤销。但叫停一纸通知容易,企业此举背后的动机如何叫停,仍值得追问。
婚姻自由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加以干涉。这一权利不因职场角色而改变。检讨、考核、离职等安排,都显示出对员工私人生活的不当干预。
员工结不结婚、跟谁结婚、什么时候结婚,与其工作能力、职业素养无关。企业与员工是平等的契约方,员工是拥有独立人格的个体,而不是事事需要被管束、被规训的对象。劳动合同并非卖身契,员工让渡的是劳动时间内的劳动支配权,不是全部人生。企业若把管理之手伸进员工私生活,还披上“关心”外衣,就不是关怀,而是越界。
更需警惕的是,这种越界并非孤例。佛山一家公司曾出台“如厕管理规定”,依据《黄帝内经》限定员工什么时间能上厕所,违规罚款。还有要求员工朋友圈必须转发公司广告、监控员工私人社交账号、强制参加非工作聚餐等现象,也屡见不鲜。这些做法形式不同,但内核相同:用人单位在管理权限上缺乏边界感,把劳动者当成可以无限支配的“自己人”。
法律层面的问题一直很清楚。《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比如严重违纪、严重失职、不能胜任工作等,“没结婚”显然不在此列。用一纸违法的内部规定剥夺员工的劳动权,不仅是法律意识缺失,更是权力惯性膨胀。
归根究底,管理者需要搞清楚一个基本问题:员工的私人生活尤其是婚姻自由,不在企业管理半径之内。若企业想关心员工的情感生活,可以通过组织联谊、提供婚恋咨询等合情合理又合法合规的渠道。婚姻是人生大事,更是个人基于自由的选择,不是职场KPI。企业的手,不该伸得如此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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