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起诉继母返还房产,法院:拆迁前须保障老人终生居住

当老年人再婚家庭面临继承纠纷,高龄丧偶独居老人的居住权益如何保障?

10月1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一批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继承类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中,法院通过调解,为高龄丧偶独居老人设立居住权,让她在房屋拆迁前得以继续居住。

发布会现场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邵远红介绍,随着老年人再婚家庭增多,被继承人去世后,再婚配偶与其子女之间的继承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常见、多发。被继承人的再婚配偶孙某系高龄独居老人,除案涉房产外无其他固定居所,简单判决将导致老人无房可居。

人民法院组织调解,以调解书形式确认孙某继承部分房产份额,同时明确房屋拆迁前其继子须保障孙某有生之年的居住权益,用柔性司法守住了老年人基本生活底线。

故事要从被继承人徐某说起。徐某生前与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子徐甲,二女徐乙、徐丙。后徐某与第二任妻子(1992年去世)生育儿子徐丁,期间两人共同修建了案涉房产。而后,徐某又与第三任妻子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

1997年,徐某立下公证遗嘱,载明其包括涉案房产在内的遗产由现任妻子和徐丁(与第二任妻子生育之子)继承。

第三任妻子去世后,徐某与最后一任妻子孙某结婚。

一年后,徐某与长子徐甲就案涉房产的权属产生纠纷,经法院调解确认,案涉房产三分之二份额归徐甲,三分之一份额归徐某。

几年后,徐某病逝,案涉房产由其妻子孙某继续居住使用。然而,去年,徐某的二儿子徐丁去世。

基于此,大儿子徐甲认为,父亲徐某对案涉房产享有的份额根据其遗嘱应由徐丁继承,而徐丁去世时无配偶和子女,孙某与徐某结婚时徐丁已成年、双方未形成抚养关系,徐甲的两个妹妹徐乙、徐丙皆放弃继承,因此应由已负责继兄弟徐丁丧葬事宜的徐甲继承其遗产。

由此,徐甲应当享有案涉房产的全部份额,他随即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房产,并支付房屋租金。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早年虽针对案涉房产订立公证遗嘱,但是他曾在法院主持下就房屋产权所有权及份额作出新的意思表示,法院应当以生效民事调解书作为遗产分割依据。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明确孙某现居住使用的部分房屋系原生效民事调解书中由徐某分得的三分之一份额,该三分之一份额房屋由徐甲、孙某各自分得一半。

而在整栋房屋征收拆迁之前,徐甲须保障孙某有生之年对该三分之一房屋的居住状态不变,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损害孙某的居住权利。

邵远红表示,居住权是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通过合同、遗嘱无偿设立,期限可以直至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制度既有社会保障属性,又有房屋价值利用多元化的功能。

本案中,由于孙某系高龄丧偶独居老人,除案涉房产外无其他固定居所,属于家事纠纷中的弱势群体。如果按照法定继承份额简单判决,将导致孙某无房可住、老无所依。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关于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规定,积极组织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调解协议的形式为孙某设立了居住权,依法确认案涉房产由被继承人子女徐甲及其再婚配偶孙某按份额继承,房屋拆迁前徐甲必须保障孙某终生居住权益。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王俐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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