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长护险年内覆盖职工和居民

《福州市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近日印发实施。方案在福州多年长护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面提标、优化机制、完善服务,明确全域覆盖时间表、规范化统筹标准和精细化待遇体系,标志着福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正式从职工试点迈向全民普惠阶段。

深耕试点实践

夯实制度根基

长护险被誉为社会保险“第六险”,是专门为失能人群量身打造的社会保障制度。

2020年9月,福州入选全国第二批、福建省唯一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2021年6月,福州正式启动职工长护险试点。试点以来,福州相继出台筹资缴费、待遇核发、等级评估、机构监管、考核评价等一系列配套政策,不断扩充居家照护、机构照护供给,试点成效持续凸显。

截至目前,福州长护险参保人数已达199.69万人,累计惠及超1.9万名失能人员,积累了成熟的运营管理经验、服务供给体系和群众基础,为此次制度扩面升级奠定了坚实根基。

明晰阶段目标

实行全域统筹

此次出台的方案明确了清晰的制度建设时间表与路线图。

根据方案,2026年底前,福州将把长护险覆盖范围从原有的职工群体,扩大至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范围覆盖福州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2028年底前,建成与福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运行成熟稳定的长护险制度。

福州长护险实行市级统筹,落实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待遇保障、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收支、统一经办服务的“六统一”管理模式,实现全市政策标准一致、服务同质均等、基金统筹共济。

创新筹资模式

实现普惠减负

在筹资机制上,构建单位、个人、政府、社会多元共建的筹资体系,基金实行单独筹资、独立建账、统筹使用,与基本医保同步合并缴费,缴费流程便捷高效。

方案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全市长护险统一基准费率为0.3%,结合不同参保群体特点实行分类差异化缴费政策,兼顾制度公平与民生实际。

针对单位职工群体,长护险0.3%费率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按1∶1比例分摊,各自承担0.15%。为减轻企业负担,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从8%调整为7.85%,调剂出0.15%费率专项用于长护险单位缴费,不额外增加企业缴费压力。退休人员按照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0.15%缴费,费用直接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无需额外跑腿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选择参保模式,既可以按照单位职工标准参保缴费,也可按照城乡居民政策参保。针对未就业城乡居民,方案设置了过渡期,起步阶段按0.15%筹资,用5年时间过渡至0.3%,个人与财政补助按1∶1比例分担,最大限度降低居民参保负担。

聚焦特殊群体

强化兜底便民

方案聚焦特殊群体,落实精准兜底保障政策,筑牢民生底线。

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予以分类资助,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及资助资金的市、县财政分担比例参照福州医疗救助资助参保规定执行。困难大学生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政策执行。

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资金给予一定比例的参保资助;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或者法定抚养人参保,不用单独缴纳保费,直接享受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护险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无法跟随参保的,视同已经参保。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已全家共济的,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缴纳长护险个人费用。

优化待遇体系

保障失能群众

在待遇保障方面,福州长护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员经规范评估、确认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即可按规定享受对应照护待遇。

方案针对不同参保类型、不同照护场景设置差异化报销比例。其中,按职工政策参保的人员,机构护理基金报销比例达75%,社区护理达80%,居家护理报销比例最高可达85%,充分鼓励居家就近照护、减轻机构养老压力。城乡居民参保群体起步阶段优先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权益,机构、社区、居家护理报销比例分别为50%、55%、60%,后续将根据国家、省级政策逐步扩大保障范围。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身选择的参保类型,对应享受相应的长护险待遇。

健全激励约束

规范参保机制

为引导群众持续参保、珍惜保障权益,福州创新建立参保激励与约束双向机制。

在正向激励上,城乡居民长护险扩面实施当年起计算连续参保年限,连续参保满4年后,每多连续参保1年,报销比例提升1个百分点,最高可升至60%。在刚性约束上,方案明确断保清零规则,一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连续参保年限清零,原有激励不再保留。

方案还设置了待遇等待期,2027年1月起,除新生儿、当年退役军人、被资助参保对象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福州长护险制度职工、居民全覆盖时参保的初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或中断3个月内未补缴的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未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等,从参保关系生效当月开始设置6个月固定待遇等待期,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变动等待期,等待期结束后方可享受长护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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