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男,48岁)酒后坠梯身亡,家属状告同桌共饮人!十堰法院判了

把酒言欢、共叙情长

是朋友欢聚时的乐事

然而

由于饮酒引发的意外事故

也给不少人带去了惨痛的代价

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男子因酒后在餐馆坠梯身亡

餐馆、宴请组织者、同桌共饮人

四方共同赔偿7万元

去年3月的一天,市民陈某在城区某餐馆组织乔迁酒宴,顾某等亲朋好友受邀参加。席间,顾某与同桌的李某、张某共同饮酒,三人喝下白酒近两瓶。聚餐结束后,顾某独自离开。下楼行至楼梯中段时,他踏空摔下,头部受伤,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时年48岁。

事情发生后,顾某的家属将某餐馆、陈某、李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3万余元。

自己喝的酒,为何要别人担责?法院的判决书给出了答案。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自己的酒量,也应当预见过量饮酒会导致认知与行动能力下降。他既未控制饮酒,也未履行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

与此同时,被告席上的四方,各自都有“没做到”的地方。某餐馆作为提供酒席的经营场所,对部分就餐顾客可能醉酒、行为能力下降应当有明确预知,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也应当预判并防范。但餐馆既未在楼梯间设置警示标牌,也没有工作人员引导,安全保障义务落了空,应承担次要责任。陈某是饭局的组织者、白酒的提供者。他与顾某相识,明知顾某饮酒,却在对方醉酒离开时未尽到提醒与照护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李某、张某是同桌共饮的人,最清楚顾某喝了多少。三人喝掉近两瓶白酒,二人却放任顾某独自离开——一杯酒的情分里,还压着一份照顾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餐馆赔偿3万元,陈某赔偿2万元,李某、张某分别赔偿1万元。

出现意外事故

饮酒者本人、共饮人

活动组织者

及经营场所之间的责任边界

如何划分呢?

办案法官提醒

注意下面三点

①成年人的自我注意义务是首要防线。饮酒本质上属于个人自愿行为,每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都应当对自己的身体状况、酒量大小、饮酒后的反应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有充分认知和预判。

②共饮人及组织者的注意义务具有附随性与有限性。共同饮酒本身并不当然产生法律上的注意义务,但当饮酒行为发展到可能危及参与者人身安全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共饮人之间、组织者与参与者之间便产生了提醒、劝阻、照顾、护送或通知家属的义务。

③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性为边界。义务的内容和程度,应当与经营场所的规模、性质、服务对象以及风险的可预见性相适应。本案中,餐馆未在楼梯间设置警示标识,也未安排工作人员在客人离店时进行必要引导,安全管理的缺位与顾某酒后坠梯身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参加聚会,安全第一

切莫过度放纵

不劝酒、不逞能、不硬撑

既是对自己负责

也是对家庭负责

高高兴兴赴宴,平平安安归家

来源/张湾法院、十堰晚报

编辑/静静、韩晓玲 责编/国华 终审/徐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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