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
亳州交警对
“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电话”
的行为进行曝光
看看都有谁?
01
皖S·NT253

违法时间:10月10日14时49分
违法地点:希夷大道与药都大道交叉口
02
皖S·R3E98

违法时间:10月10日15时12分
违法地点:建安大道与月季路交叉口
03
皖S·L2S06

违法时间:10月10日15时31分
违法地点:希夷大道与药都路交叉口
04
皖S·D80770

违法时间:10月11日15时34分
违法地点:魏武大道与文帝路交叉口
05
皖S·D33599

违法时间:10月11日16时12分
违法地点:汤王大道与芍花路交叉口
06
皖S·00BM8

违法时间:10月11日16时34分
违法地点:汤王大道与利辛路交叉口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来源:亳州公安交警在线 编辑:张妍
一审:刘宏涛 二审:祝本奇 三审:吴利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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