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母猪肉冒充牛肉,长春两人获刑

食品安全是关乎百姓健康的底线红线,容不得掺假造假。近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典型案件,以案说法,揭开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食品安全犯罪真相。

2025年7月至9月,被告人袁某每日凌晨赴市场采购老母猪肉,伙同王某在一处车库内加工处理:对老母猪肉切割改刀,人为仿造牛肉纹理,涂抹牛血掩盖猪肉本身色泽与气味,伪装成牛肉制品,并粘贴虚假标签,标注“牛腱子”“牛上脑”“牛腩”等品名对外售卖。

案件初期,王某曾尝试向烧烤店推销该假肉。因商户长期从事肉品经营,当场识破了造假伎俩,拒绝收货。餐饮渠道碰壁后,二人随即转变销售思路,瞄准社区小区团购模式。依托社区团购“量大价优、省去中间环节、性价比高”的特点,把居民小区团购当作牟利渠道,将伪装后的假牛肉销往多个居民小区。

团购销售期间,一名消费者食用后察觉肉质纹理、口感异常,怀疑并非牛肉,第一时间向团购团长反映情况。团长出于食品安全考量,当即终止与袁某、王某的合作。该消费者并未就此止步,认为二人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主动收集相关线索,连续多日核实查证,发现袁某从未采购过牛肉,肉品分装加工场地更是卫生条件极差的车库。随后,该消费者将掌握的线索提交公安机关,助力警方成功斩断这条潜藏在社区团购背后的制售假肉黑产业链。

经检验,现场扣押的涉案肉类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全部检出猪源性成分。短短三个月内,二人涉案销售金额逾18万元。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袁某、王某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案件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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