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漳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批复》出台,进一步减轻缴存职工住房资金负担,持续优化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现在让我们一起看看
有哪些优化政策,
具体如何办、怎么办?
请看⬇️⬇️
01
支持物业服务费提取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家庭(本人及配偶,下同),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服务费。
Q
哪些人可以提取公积金支付物业费?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自住住房的公积金缴存家庭(本人及配偶),均可按规定申请办理,每年可提取一次(以自然年度为准,例如2026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为2026自然年度)。
Q
缴存家庭名下有多套自住住房,是否可以每套都申请物业费提取,多套房屋面积能否合并计算额度?
不可以。缴存家庭每年仅能选择其中一套自住住房申请物业费提取,多套住房面积不做累加计算。
Q
物业费提取额度如何划分?当年没有用完的提取额度能否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按所申请的该套房屋建筑面积确定额度,建筑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的,缴存家庭的年度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2000元;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缴存家庭的年度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当年未提取额度不予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Q
办理材料与注意事项有哪些?
办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未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3.婚姻状况证明;4.不动产权证书。
注意事项
多个家庭共有同一套住房申请支付物业费提取的,相关权利人应先自行协商,窗口在规定的提取总额内采取“先提先办”方式办理;房屋发生交易的,同一套住房在同一自然年度内支付物业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规定额度,前产权人已提取的金额计入该套住房当年累计额度。
02
支持购房契税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自取得本市所购自住住房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三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契税缴纳,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金额。
Q
申请购房契税提取公积金,时间期限如何计算?
申请时限自取得本市自住住房契税完税凭证当日起计算,需在三年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Q
额度如何计算?办理材料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缴存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缴纳的契税总额,以契税完税凭证为准;办理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未说明的均需提供原件):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2.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3.婚姻状况证明;4.不动产权证书;5.房屋契税完税凭证。
注意事项
多个家庭共有同一套住房申请支付契税提取的,相关权利人应先自行协商,窗口在规定的提取总额内采取“先提先办”方式办理。
03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方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双方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购买自住住房的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自建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Q
这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了多少?
缴存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单方、双方贷款额度均提高20万元,调整后单方最高贷款额度60万元,双方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
Q
新贷款额度政策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本次调整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中,购买自住住房的,以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准;自建房的,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时间为准。
04
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
缴存人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商品房的,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属于新市民、青年人的,标准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0元;属于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的,标准由每人每月8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
Q
如果缴存职工同时符合多个身份条件,租房提取额度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常规提取、新市民或青年人提取、多孩家庭提取三类提取标准为独立标准,不可叠加。符合多重身份条件的,按就高原则适用提取标准。
Q
新的租房提取额度何时生效?新政实施前的月份是否可以补提?
提取新标准自政策发文之日起执行,已按旧标准办结的租房提取业务,不再按新标准追加补提。
05
规范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提取
缴存人与除配偶、父母、子女以外的他人共同购买新建商品房,且未申请购房贷款的,须持有该套房屋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含)以上,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Q
不动产权证满6个月的时间节点如何认定?
时间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为准,登记满6个月(含)以上的,即可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06
优化还贷提取
缴存人偿还省外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另行提交缴存人或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社保缴存凭证。
Q
本次还贷提取政策主要优化内容是什么?
政策调整后,还贷提取不再区分省内省外,我市缴存人在全国范围内购置住房并办理住房贷款的,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笔住房贷款本息,无需额外提供缴存人或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的户籍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或社保缴存凭证。
07
调整放款时点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规〔2026〕5号)精神,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实行现房销售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销售备案后发放;实行预售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对于建房规〔2026〕3号、金规〔2026〕5号文施行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条件按照原规定执行。
Q
新政前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放款时点有何区别?
新政主要影响预售房放款时点,所购新建商品住房实行预售的,新政前后放款时点要求不同:建房规〔2026〕3号、金规〔2026〕5号文发布执行之日前,即2026年8月28日前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原规定执行即可,即预售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购房合同备案后且所在楼盘封顶后发放;建房规〔2026〕3号、金规〔2026〕5号文发布执行之日起,即2026年8月28日(含)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按新政规定执行,即预售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在项目竣工备案后发放。

来源:漳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二审:龙祥
三审:指向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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