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栏语
2024年7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正式施行。两年多来,实践中涌现哪些新问题?企业治理风险如何防控?裁判尺度怎样把握?为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力企业行稳致远,松江法院特设三分钟《公司法》专栏。我们将聚焦企业高频需求、剖析新法核心条款与实操难点、提炼一线审判智慧,以化繁为简的方式为您奉上 “看得懂、用得上”的司法指引与合规指南,开启一场公司法“新”视野之旅。
一、什么是公司担保?
简单说就是公司以自己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为他人的债务向债权人提供还款保障的行为,包括为公司外部人提供担保及为公司内部人(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根据不同担保情形,对提供担保的决策流程要求也不同。
二、谁能拍板公司对外担保?不是法人一个人说了算
公司以其财产给别人做担保,不能由法定代表人单独决定,决定权在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手里,具体得看公司的章程是怎么规定的。
公司为内部人(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业内称为关联担保。法律对此有如下硬性要求:1.必须开股东会投票;2.要到场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行;3.被担保的股东、被实际控制人操控的股东,没有投票权。
公司为外部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章程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出具书面决议,这是法定代表人签署担保合同的合法依据,没有决议,法定代表人私自签署担保协议属于越权行为。
三、只有法人签字、公司盖章,担保合同不一定有效
如果一份担保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盖了公司公章,却拿不出对应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合同不会直接生效,能不能认定有效,关键看债权人(出借方,收担保方)有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什么叫尽到审查义务?这是指签担保合同时,债权人需主动要求担保人提供公司就担保所做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清楚对方有没有权限做担保。如果是关联担保,债权人必须查看公司股东会决议,确认投票流程、结果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要求,才算完成审查。如果是普通担保,债权人要对照这家公司的章程,核对担保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批准,确认决议形式合规。
没做好审查,会有什么后果?如果债权人签合同的时候没查担保决议,没履行审查义务,这份担保合同会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债权人不能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但符合法定条件的,可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债务人还不上欠款的一半。
四、不用出具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担保也有效的三种特殊情况
满足下面任意一种,即便没有内部决议,担保合同依然合法有效:
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具保函,或是专业担保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母公司为自己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经营提供担保;
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担保事项表决权的股东,单独或共同在担保合同上签字同意。
五、接受上市公司担保,要求更严格,特殊情形也不能豁免决议
上市公司涉及公共利益,监管规则更严格,接受上市公司担保不能只审查决议,还要额外核对信息披露公告。首先是常规审查要求,债权人想要担保有效,既要查验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合规决议,还要确认上市公司是否已经把这笔担保事项对外公开披露,两项缺一不可。缺少任意一项,既不能要求上市公司履行担保义务,也无法索要最高一半欠款的赔偿。并且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担保也不适用免决议特例,哪怕是上市公司给全资子公司担保,或是超三分之二表决权股东共同签字同意,也必须同时满足“内部决议+公开披露”,不能直接免除决议流程。
补充提醒,除主板上市公司外,两类企业同样适用这套严格审查规则:
1.上市公司已经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
2.在国家批准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挂牌交易的公司。

最后,法官在此也给参与公司担保交易的当事人提个醒:很多做生意的朋友会有一个认知误区——只要合同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再盖上公司公章,这份合同就一定对公司生效。但这条规则放到公司担保上并不适用,哪怕签字、盖章齐全,担保合同也有可能无效。在作为债权人接受其他公司提供的担保时,务必详加审查公司是否就提供担保事宜作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来源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编辑:王英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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